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管理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
人事调配工作包括调入、调出和校内调整。人事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岗位编制为依据,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以人尽其才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调入
(一)调入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立志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调入人员应符合学校用人计划需求,调入人员一般限于专任教师,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具有本专业实践经验,经考核(试讲及试用等)合格,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
4.年龄要求。要求调入的人员,男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
(二)调入职工的程序
1.申请调入人员向学校人事处提供个人简历和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主管校长、人事处、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包括试讲、述职等);
3.人事处根据学校编制情况和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进一步考察后,形成综合书面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初审,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4.学校党委会审批后,人事处通知拟调入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5.将体检合格的拟调入人员材料上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批;
6.调入人员要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出
调出工作应本着稳定骨干教学队伍、保证需要的原则进行。
(一)校内教职工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考虑其调出申请;
1.待岗人员或一般工勤人员;
2.所在部门超编或内部结构不合理,在校内工作不能发挥作用的人员;
3.学非所用,专业不对口,校内无法调整的专业技术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的人员。
(二)主干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的调出从严掌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出;
1.来校时间不满5年的调入或招聘人员;
2.晋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校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
3.学校选派进修学习,定向(委托)培养人员回校工作后不满5年者(选派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满10年);
4.担任学校重要项目负责人和教学骨干人员,在工作任务未完成前;
5.在学校保密或要害部门工作且未满解密期限的人员;
6.其他不宜调出的人员。
(三)违约责任
1.新接收毕业生或调入人员,在校服务期不满5年的,需按录用时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或返还相关费用。
2.在职攻读学位的职工,不得在学习期间转为脱产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工作不满五年(硕士学位满五年,博士学位要求满十年)调出的,应按学校《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规定返还相关费用。
(四)程序与审批
1.要求调出的职工,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出理由,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明确签署意见。申请调出的职工,在未办理调出手续前,必须担任工作任务,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夫妻双方都在学校工作的,如骨干一方要求调出,原随同入校一方应同时调出。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4.经批准调出的职工,接到调动通知的十五天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应交费用、欠款等交清。调出人员在学校批准调出后的下月停发工资。
5.教职工要求辞职,或申请自费出国半年以上,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校内调整
校内教职工调整包括跨部门调动、转系列调整等,也可组织面向全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开竞聘选拔调配工作人员。
(一)教职工本人申请在校内部门间的调动,由本人填写《教职工岗位调动审批表》,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初审,经调入部门和各有关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提请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由其它系列转为教学系列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试讲)合格后,报有关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提请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由部门提出的人员调动,由调入部门填写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人员调动,不需填写审批表。
(二)干部在校内的任免,以学校任免通知为准,调换部门的也不再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关系自然归任职部门。
(三)因学科、专业、机构的调整,划归某一部门或成立新的机构,其原有人员将一并划归到新机构中,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四)校内职工调动一经批准,应及时移交工作,按期到新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本部门内部平级调整产生的人员岗位变动,由本部门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五、校内借调
(一)借调原则
1.人员借调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任务或专项工作,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才可借调其他部门人员。
2.人员借调不得影响学校和部门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等工作。
(二)借调程序
借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借调申请,《校内人员借调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同意,并经领导审批之后,报人事处。
(三)借调人员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应兼顾借出与借入部门的工作,人事隶属关系仍在借出部门,其职务和身份不变。
2.原则上借调人员的考勤、年度考核、评优等仍在借出部门。
3.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在原借出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不变情况下,校内津贴每月可增加200—500元,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其他
本规定所指借调人员一般指借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六、调配纪律
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调配规定,热情为教职工和各部门服务。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年3月28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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