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激励我系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以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系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铁道工程系全日制普通高职二年级在校学生。
三、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综合素质成绩名次位居本专业同层次前5%,无不及格现象。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学院成立以学生处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系内根据申请条件选择候选人参加全校评审。
2.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定结果及申请表上报学生处(文本版及电子版)审核并汇总,报学院审定。
3.学院在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获资助学生名单公示,名单公示三日内,如有异议,可依据程序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4.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5.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资格审查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已发放奖学金者追回已发放部分并取消继续获资助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
(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
(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铁道工程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2.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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