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激励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铁道工程系全体在校家庭困难、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生。
三、奖励对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
四、奖励标准与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原则:以二年级为主,兼顾三年级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五、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原则上应在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中。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0%。
2).获奖者应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省部、地市级等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研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六、评定程序
1.对照申请条件,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应将贫困材料上交到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奖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学院于每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资格审查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不得参与评选;
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铁道工程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2.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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