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铁道工程系对于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 35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及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适用范围
铁道工程系全体在校学生。
三、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
四、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名额分配
1、每年4月底前,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及省属高校要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分年级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高校、各市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2、每年7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3、每年8月底前,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以及分配名额下达给各高校。
4、每年10月底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名额分配到各系,由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主要照顾一年级,兼顾二年级,考虑三年级的原则把名额分配到各班,由班主任结合铁道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评选出候选人。
六、评审流程
1.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成立以学生处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学生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名额分配到各系。
2.由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主要照顾一年级,兼顾二年级,考虑三年级的原则把名额分配到各班,由班主任结合铁道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评选出候选人。其中候选人必须在10月15日前上交相关贫困材料证明并被纳入到铁道工程系家庭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当中。在系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定结果及申请表上报学生处(文本版及电子版)审核并汇总,报学院审定。
3.学院在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获资助学生名单公示,名单公示三日内,如有异议,可依据程序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4.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5.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资助学生或直接按月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资格审查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已发放奖学金及助学金者追回已发放部分并取消继续获资助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
(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
(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八、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铁道工程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2.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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