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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铁道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9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及《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系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铁道工程系全体在校学生。

三、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系在校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四、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窘迫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3. 父母死亡、失去经济来源的学生;父母病、残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的学生,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大的,为特殊困难档。

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五、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系内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六、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系成立以学工办主任任组长,分团委书记任秘书,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系内公示。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学院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认定工作全面开启。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认定材料,时间截止到1015日。材料主要包括:


1.学生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4正反面)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份(需民政部门公章)(原件)(A4

3.家庭特困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原件)

4.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复印件(A4)每页都复印

5.残疾人证复印件(A4)每页都复印

6.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包括首页、父母页和本人页(A4

7.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4正反面)

3.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 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后续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建立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保存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九、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铁道工程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2.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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