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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发布时间:2010-08-10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辽宁省省属或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高专,高校名单详见附件12)的辽宁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体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及其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

第四条 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辽宁省省属或市属普通高校的辽宁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受益人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辽宁省省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辽宁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的户口证明,并拥有固定住所;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所能获得的纯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持有经受益人就读高校贷款资格审查,并出具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受益人用于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一份);

(六)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十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一次性申请,借款额度为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基本费用的总额,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和部分生活费。由农村信用社一次性核定、审批,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即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分次发放,每学年只发放一次。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受益人就读学校核定的其本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由农村信用社调查核定受益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而确定。
   
第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专业学年制年限及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实际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受益人毕业后6年。但最迟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情况除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或转贷手续。

第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可采用信用或担保贷款方式。采取担保方式的贷款应由受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受益人提出贷款申请。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填写《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附件1)。同时,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的附件:

1.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新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原就读高中联合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在校学生由户籍

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附件3);

4.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高校审查受益人申请贷款资格。受益人就读高校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贷款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高校在《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指定用于贷款汇划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填写《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 拥有当地固定住所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其联系方式;
   3.
经受益人就读高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
   4.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农村信用社对属于本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积极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调查。贷款人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担保手续是否落实;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和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各级经办机构自然人贷款权限审查审批。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审查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第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人依据贷款审批意见,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4)。同时,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

第十八条 款项汇划。贷款人对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据以登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见附件6),并负责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就读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注明“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同时将客户信息及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综合业务系统。高校应在收到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第十九条 新学年受益人再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贷款人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受益人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受益人毕业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的情况,由高校负责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及时停止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实行“分次发放、分次偿还”的原则,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的后期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登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及时维护信贷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受益学生,借款人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和贷款展期申请。贷款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同时登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必须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审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贷款展期期限与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320日、
6209201220为贷款的结息日。结息后,由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财政贴息或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但仍然形成不良贷款的,不追究贷款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对由于学校把关不严,发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重复贷款的,一经发现,贷款人要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要求有关学校予以纠正,形成损失的由有关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要在国家助学贷款科目下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二级科目,并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单独统计、核算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联社要按月编制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并于每月6日前逐级汇总上报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市联社、办事处于每月8日前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汇总上报省联社。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二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受益人若继续攻读学位,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  受益人毕业后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自付。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

第三十四条  受益人毕业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的情况,由高校负责及时通知贷款人,其时间以高校通知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毕业后,两年内未能有固定工作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额贴息,两年后由借款人全额自付利息。

第三十六条  基层信用社设专人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受理、审查、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设专人负责辖内机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报、确认、划拨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程序。

(一)各县级联社区别不同省属高校分别汇总辖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填制《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7)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见附件8)于季后5日内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二)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各县级联社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上报至各市联社、办事处,汇总后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对各市上报的辖内机构向各省属高校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将贴息材料报送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将贴息资金划入省联社提供的各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三十九条 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程序。

(一)各县级联社区别不同市属高校分别汇总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填制《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9)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见附件10)于季后5日内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二)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各县级联社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上报至各市联社、办事处,汇总后将贴息材料报送各高校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将贴息资金划入市联社、办事处提供的各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四十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机构在收到贷款贴息资金后,及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设立专户核算。

第四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要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台账,详细记载贴息资金的拨付情况。

第七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四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享受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贷款发生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生所就读高校和财政部门各承担50%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

(一)各县级联社区别不同省属高校,将上一学年度(即上年91至当年831)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填制《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见附件11),于每年95日前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二)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各县级联社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上报至各市联社、办事处,汇总后于915日前上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于920日前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提交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情况将风险补偿金划入省联社提供的各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 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

(一)各县级联社区别不同市属高校,将上一学年度(即上年91至当年831)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填制《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于每年95日前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二)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各县级联社上报至各市联社、办事处,汇总后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提交各高校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情况将风险补偿金划入各市联社、办事处提供的各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收到贷款风险补偿金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呆账准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户
 
第四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并按照下列顺序使用:
   
(一)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
   
(二)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清偿。
   
第四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要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台账,详细记载风险补偿金拨付情况。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6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7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8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
   9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10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
   1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

   12辽宁省省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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