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体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修满一年以上品学兼优、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3.
职责
3.1学生处负责评选方案设定,评选过程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等工作。
3.2各系负责申请学生资格的审查,和评选过程监督。
4工作程序
4.1评定条件
4.1.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1.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1.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1.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位居本专业同层次前10%,无不及格现象;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位居本专业同层次前15%,无不及格现象;
4.1.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4.2.资助标准与比例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资助标准执行。
4.3.评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程序和监督
4.3.1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学院要成立以学生处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4.3.2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定结果及申请表上报学生处(文本版及电子版)审核并汇总,报学院审定。
4.3.3学院在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之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依据程序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4.3.4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4.3.5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统一发给获资助学生本人;
4.3.6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兼得奖学金类资助,奖学金类资助和助学金类资助可兼得。
4.4资格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已发放奖学金者追回已发放部分并取消继续获资助资格。
4.4.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4.4.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
4.4.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
4.4.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4.4.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5.
相关/支持文件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