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全日制在校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3.职责
3.1各系负责收回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单,并记录贷款学生基本信息,以及贷款金额和应缴学费、住宿费总金额。
3.2学生处负责贷款回执校验码的录入,助学贷款信息统计,上交贷款风险补偿金。
4.工作程序
4.1各系部应在学生开学一周之内收齐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单,并交至学生处。
4.2学生处应在收到回执单后一周完成贷款回执校验码录入等工作。
4.3学生处在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发学到校后,与财务部门确认贷款信息。
4.4对于生源地贷款金额不足以缴纳学费者,财务处应通知学生本人,补交其余部分学费。
4.5对于既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又已缴纳学费者,由学生处与财务部门配合返还多交部分学费。
4.6学生处与财务部门配合,根据上级文件金额要求上交贷款风险补偿金。
5.
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