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联系班级与任课教师的纽带,是沟通学院与学生、学院与学生家长以及学院与社会的桥梁。
第二条 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使辅导员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2、热爱学生和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品德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及良好的文化素质。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善于探索学生工作规律,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6、具有普通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
第四条 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五条 新任辅导员由学生处代表学院选聘与选派。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1、 政治指导。组织学生的政治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2、思想教育。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经常性的开展谈心活动,每学年至少找分管学生谈心一次,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及时反映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在全面教育、正面疏导的方针下,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特别注意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工作,疏导思想,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正确区分思想和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
3、学习督导。协助教务部门抓好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好学生的学习,帮助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自习情况、学习成绩、考试纪律、早操和课外活动情况等检查和分析,采取措施促进学风建设。
4、行为引导。指导班主任完成班级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骨干队伍。配合班主任制定班级建设目标。指导团支部按照团组织要求开展各种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做好学生遵纪守法教育,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的自觉性,维护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提高学生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典型、树正气,反对不良行为;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事务管理。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安全教育、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惩、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的落实等各项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努力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教育、引导学生搞好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新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学生毕业离校的各项组织工作。负责班主任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工作,完成学生各项考核及奖惩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
第七条 辅导员配备的师生比为1:200左右,学院根据比例为各系选配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采取以下几种途径选聘:
1、从学院接收的大学生中,选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书写能力以及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辅导员。
2、从学院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拔聘任。
第九条 初次担任辅导员工作者,一般应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
第十条 人事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辅导员的调配。各系每年所需补充人员,列入年度补充教师计划。各系提出补充意见并报学生处、人事处批准后,由学生处、人事处选拔聘任。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各系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辅导员每学期期初要有工作计划,期末要有工作总结,并要以书面形式报系党总支。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积极撰写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或政研论文,每年至少一篇。
第十四条 辅导员任职必须经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培训的目的在于明确职责,了解和掌握基本工作内容和方法。辅导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培训,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
第十五条 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院人事处和学生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辅导员经领导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等有关资料并形成交接记录,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 辅导员应坚持做到:
1、班(干部)会制:每周指导班主任召开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等;每周组织召开班干部会议,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2、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3、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4、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5、例会制:参加由院系召集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
6、深入公寓制度:辅导员每天应坚持深入学生公寓,加强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学生生活秩序,落实卫生评比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公寓的稳定。
第五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八条 学院为辅导员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辅导员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高等学校有关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及时通报学院改革发展的情况。
第十九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执行学院2007年教代会通过的《学院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但津贴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院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院内党政管理工作岗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执行。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学习督导、行为引导、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系党总支每月对所分管的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考核依据;每学期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学期考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个人自评述职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组织考核评估是必备环节。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学期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系党总支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在本单位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
2、学生评议: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在辅导员所带学生中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的反馈意见,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
3、组织考评:各系党总支书记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系党总支必加强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上述考评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优秀论文。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连续第二次考评不合格,要即时解聘交院人事处。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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