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要求的教学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一、准假权限
1、班主任1天;
2、辅导员2天。
3、系部3-5天
4、学生处长7-15天。
5、请假两周以上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6、外出实习学生请假由实习带队教师批准,但不准超过二天。
7、学生上劳动课期间准假权在总务处,但期限不准超过二天,并报学生处备案。
8、校内实习学生请假,除走正常请假程序外,还须经各系(部)实习教师批准。
二、请假程序
1、由请假人持请假条(假条内容:班级、姓名、学号、原因、去向、期限等),按下列程序逐级签字同意后生效。
(1)班主任签字(1天假生效)。
(2)辅导员签字(2天假生效)。
(3)系部签字(3-5天假生效)
(4)学生处签字(3—5天假生效)。
(5)遇下列情况之一,需由学生处、教务处联合签字:
a、申请休学。b、涉及缓考。c、 请假期间有实习。
(6)主管院领导签字。
2、因病入院或遇突发事件,本人不能及时到校请假者,可先口头通知系部,并于第二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按本条第一款程序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三、续假手续
1、凡一次准假未够者,需履行续假手续。
2、申请续假者需持续假申请(写明班级、姓名、学号、原因、期限),按实际请假总天数,按“请假程序”要求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四、对各种销假的处理
1、有假条且手续完备,以准假记,否则按旷课处理。
2、未按要求履行续假手续者,续假部分按旷课处理。
3、节假日开学时,凡未到者,先一律按旷课处理。返校后持乡、区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可以改为病假。如有其他或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处理。
4、正常教学时间内准假回家的学生,逾期未归,未在假期结束前及时续假,一律按旷课处理,事后补假无效。
五、销假手续
请假人最迟于假满后第二日,亲自到准假部门销假(七天以上假到学生处销假)。
六、说明
学生在请假期间必须连续报假,中间出现空档,则视为假期提前结束,再报假按旷课处理(续假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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