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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3-11

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择优评定;

 (四)奖学金与物质奖励不可兼得,证书可兼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法

第四条 奖励项目

(一)个人项目

  1、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

 2、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3、其他奖项。

(二)集体项目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寝室。

3.优秀团支部。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

(二)通令嘉奖;

(三)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四)填写登记表,个人项目存入本人档案,集体项目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者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

1)思想要求进步,关心时事政治,坚守宪法和法律。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3)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敢于揭发坏人坏事。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学年内无旷课。

2、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

2)学年各科考试、考查、实训、实验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

3)不得有补考。

3、身体好

1)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坚持上早操、课间操,认真上好体育课。

2)体育课考试成绩年平均85分以上。

3)国家体能测试达标。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

2、工作主动性强,能积极组织开展有助于同学提高各方面素质的各项活动;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4、广泛团结同学,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5、组织观念强,服从组织领导,以身作则,无违纪行为;

6、学年各科考试、考查、实训、实验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并无补考;

7、连续任职一学年及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要求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两次以上和获一、二、三等奖学金两次以上,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评比条件

1、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学生的德育积分必须为优秀;

2、一等奖学金:全部学习科目(考试课、考查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劳动、体育等)成绩均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3、二等奖学金:全部学习科目的平均成绩达到90分(不得有补考);(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优” 为95、“良” 为85; “中”为75、“及格” 为65;“不及格” 为55,下同)。

4、三等奖学金:全部学习科目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不得有补考);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1、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2、班委成员团结向上,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无违纪行为;

3、全班同学团结上进,积极响应学校的各项号召,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并有良好的班风;

4、全班同学能努力学习,学年累计补考率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20%(补考率计算:补考人数/班级参考人总数,下同);

5、全班同学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无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6、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7、班级学年考核成绩名列本系(部)前三名;

8、班级管理制度健全,考核记录齐。记录包括:1)考勤记录,2)卫生考核记录,3)会议记录,4)纪律考核记录;

9、全班成员体育必须全部达标。

第十二条 文明寝室条件

   1、室内谈话文雅、谦逊、不讲低级下流语言,不讲黄色故事、不看不健康的书籍。

   2、按时就寝和起床。就寝铃响后不洗漱,不说话,不听收音机,不看书,不在走廊里走动。

   3、无晚归和夜不归宿者。

   4、不在寝室内打闹、起哄、大声喧哗。

   5、不私自留宿。

   6、寝室内务卫生做到“五条线”(行李、鞋、毛巾、洗漱用具及暖瓶的摆放)、“十二洁”(门、窗、天棚、四壁、灯具、桌椅、被褥、牙具、脸盆、毛巾、衣箱的清洁)。

   7、寝室内的备品无保管不善而损坏的现象。

   8、寝室内无内盗现象。

   9、寝室内同学团结,寝室长作用突出。

   10、接受舍务老师和舍管会同学指导,及时完成任务。

(二)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1、文明寝室每学期评比2次。

   2、由舍务老师组织舍管会及寝室长根据平时检查情况,按宿舍总数15%评选,报学生处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受到表彰,每人发纪念品一份。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院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

第十四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各系辅导员任副组长,由班主任和班级学生干部组成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量化管理积分评比)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期末完成。各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学生量化管理积分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评比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进行民主评议,经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2.各系(部)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主持民主评议,经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院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团委主持民主评议,并征求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意见,经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4、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名,经评审小组评选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5、先进班集体由各系部提名,学生处审核,再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奖励指标

1、三好学生占班级总人数的10%

2、班级优秀学生干部5%

3、院(系部)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的20%

4、优秀毕业生占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5、先进班集体评选数量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奖励班费400元。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

1.国家励智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以国家、省下发的文件为准。

2.学校奖学金按三个等级评选,其中:

一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2%,每学年600元;

二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3%,每学年400元;

三等奖学金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系5%,每学年200元。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各种先进评比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定奖学金时,获奖名额均不得突破规定数量。如果出现超出规定数量时,获奖排名顺序先以学习成绩为主,如相等再以德育积分为主,如再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处理:

1、学生干部享受;

2、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检举坏人坏事者享受;

3、考试科目成绩高者享受;

4、体育课成绩高者享受;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六月中下旬进行评比,其余各种奖励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二周进行评比。

第二十二条 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及奖学金评比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必须逐级认真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者,按自动取消评比资格处理,不准补选。

第二十四条 省(市)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91日起实行,20108月修改,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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