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高职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进行非法宣传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情节轻微及认识态度较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多次偷窃的、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3、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7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7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者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等铁器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以及类似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无故寻衅滋事或纠集他人结伙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用各种手段胁迫异性建立恋爱关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学校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擅自擦涂撕改通知、通告、文件、黑板报等公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11、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晚归以及其它影响他人休息行为,经教育
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除追交每人次/每日50元住宿费外,视情节给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6、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7、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在宿舍内焚烧废纸等杂物,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办完走读手续而继续在校住宿,除补交全年宿费外,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10、在非卫生间处随地便溺,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
11、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或者依照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侮辱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侮辱或者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无正当理由,学生逾假不返校,又没有正当的续假手段,按本条上述规定处理。
旷课者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学期累计在19学时内,本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2、学期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学期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期累计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学期累计4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学期累计超过60学时,按退学处理。
7、每旷早操、间操一次按旷课0.5学时处理,且学期累计。
8、因旷课受到处理后,在同一学期内又出现旷课现象者,旷课时间累加计算。
第十六条 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十七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按《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的规定》处理。
2、替考事件中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
4、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煤油炉、液化气罐、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3、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私接电源)、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私拉电闸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外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棍棒、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处、系(部)共同参照相近条款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l、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违纪是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有立功表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2、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6、在事实明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拒不承认的;
7、不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8、学生干部违纪。
第二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二十八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公布一年内取消任何评先选优资格(包括奖学金评定),停发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经院长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2、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的系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系(部)研究后处理。
3、按学校规定特殊授权的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报送学生处。
4、特殊情况下,学生处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纪律,需给予处分者,可由宿舍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系(部)或者学生处审批。
6、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发文处理单,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学院文件,以下简称处分决定)并送发有关单位。
4、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系(部),学生处或者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
5、系(部)必须指定送交人,将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回证》上签字。
6、送交人将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学校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备注栏内注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7、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5、6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8、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院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2010年8月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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