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奖励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修满一年以上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普通高职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计划招收全日制在籍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困难的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节 资助类别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节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助学金获得者应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当年上级下达标准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全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位居本专业同层次前2%,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德育考核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3、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4者。
2)、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德育考核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第五节 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程序和监督
1.对照申请条件,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励志名额。
2.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专业班级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学院于每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节 资格审查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已发放奖学金及助学金者追回已发放部分并取消继续获资助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
(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
(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七节 附 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有与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冲突,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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