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1.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 资助对象
1.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修满一年以上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普通高职学生。
2.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按国家计划招收全日制在籍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困难的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节 资助类别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
第四节 评定条件
1. 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助学金获得者应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应具有的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位居本专业同层次前10%,无不及格现象;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位居本专业同层次前15%,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3. 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获得者应具有的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节 资助标准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六节 评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程序和监督
1.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及助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名额。学院要成立以学生处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学生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2.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定结果及申请表上报学生处(文本版及电子版)审核并汇总,报学院审定。
3. 学院在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获资助学生名单公示,名单公示三日内,如有异议,可依据程序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4. 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5.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统一发给获资助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资助学生,或直接按月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6. 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兼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七节 资格审查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已发放奖学金及助学金者追回已发放部分并取消继续获资助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
(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
(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节 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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