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籍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节 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窘迫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3. 父母死亡、失去经济来源的学生;父母病、残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的学生,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大的,为特殊困难档。
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第四节 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院系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分团委书记任秘书,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以年级为单位的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学生总人数的5%-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系部公示。
第五节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年级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节 后续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建立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保存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七节 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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