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学业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每学期学生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实行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与降级制度。
第二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获得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留级或者降级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学业警示,提示学生面临留级或者降级的危险:
(一)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3门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20学分(含20学分);
(三)逐学期累计达4门课程不及格;
第四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一)一学期有3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4门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18学分(含18学分)者;
(三)逐学期累计达到6门课程不及格。
第五条 确定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两个以上学期讲授,每个学期讲授内容单独进行考核时,每学期课程成绩分别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
(四)外语、计算机课程成绩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对消除留级或者降级条件的,可不作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第七条 课程经补考后,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予以警示处理。
第八条 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留级或者降级与休学的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最多可以留级或者降级两次。
学生留、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按所留级或者降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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