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帮助下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会各级组织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着“服务学校,服务学生”的基本原则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校学生会由主席团、秘书部、学习生活部、权益部、服务与实践部、体育部、第二课堂工作部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本会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各级学生会组织向同级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及时请示与汇报工作;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宗旨: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七条 本会基本任务:
1.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锦州市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2.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弘扬志愿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把自己锻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3.发挥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推动校园民主建设并促进广大同学成为学校改革的支持者、发展的推动者和稳定的维护者。
4.以校风学风建设为中心工作开展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健康有益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素质。
5.积极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各兄第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交流经验,强化合作,增进友谊。
6.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培养,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八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锦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锦州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且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校学生会全体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2.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3.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坚定理想信念,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3.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4.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校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利。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二条 本会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每一年举行一次,时间定于每年的10月份,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学生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由学生会委员会报请校党委审批无异议,可临时召开学代会。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投票表决制。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7.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1.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杈;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1.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2.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3.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4.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1.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
格自动终止;
2.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
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二十条 学代会实行学生代表、学生会委员代表任期制,任期与学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经过民主选举,学生代表和学生委员代表均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含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杳,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提案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学生成长成才、生活服务、权益维护,以及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方面.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处理
1.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2.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https://mp.weixin.qq.com/s/7YphVT_JB-Nb3rV6yvYUEw进度;
3.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大会筹备提案工作委员会;
4.提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覆盖各学院,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由各执行主席、秘书长和委员等组成,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主席团会议或扩大会议由阶段执行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3.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4.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各阶段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席团及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2.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做好对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代会及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委员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学校团委审定,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及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组织架构实行“主席团+工作部门”的模式,实行轮值制度,成员不超过5人;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下设:秘书部、学习生活部、权益部、服务与实践部、体育部、第二课堂工作部等职能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负责人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各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委员会对本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校级学生会成员总数一般为40人左右,院级学生会成员总数不超过30人。
第三十八条 校学生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学代会届期相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遴选条件:
1.应为共产党员员或共青团员;
2.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扎实等标准,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3.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四十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来自各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0%。
第四十一条 校、院学生会均不能设立除主席团成员和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严禁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职务。
第四十二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需由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结果需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院学生会为本会二级组织,对接本会工作,院学生会应在各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并指导相关专业班班委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学生会每学期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校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并对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管理、指导、评价、考核。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学院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方可举行,学院学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7.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0人,下设工作部门参照校学生会的设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设定。
第四十七条 在学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报校学生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院学生会人员由院分团委组织学生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条件参照校学生会干部标准,院学生会章程必须依据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起草、拟定。
第五十条 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学校、学院和校学生会的工作布置和要求;
2.组织全院同学努力学习,开展各种竞赛,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搞好自我管理、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当好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
4.引导广大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第五十一条 班级团支部及班委会是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力量,团支部和班委会一体运行,班团一体化委员由班级全体团员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班级全体团员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班团一体化委员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班级团支委会及班委会要服从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贯彻落实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向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生骨干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学生骨干,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是全校学生的榜样和楷模。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一定的工作能力,学习成绩优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并自觉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五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凝聚广大同学;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主动贯彻落实《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9.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五十六条 各级学生骨干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建立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7.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骨干,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校团委汇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五十八条 各级学生骨干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常委会或各学院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生会工作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六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学生会起草,经主席团及团委审核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生会成员,望所有学生会成员共同维护,相互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学生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六十七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学代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