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维护铁道运输系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铁道运输系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 铁道运输系结合时代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学校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规治系,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学生中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团结协作观念,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铁路运输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2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4.工作程序
4.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4.1.1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系内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系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所在系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系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铁道运输系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学籍管理
4.2.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2.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4.2.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2.4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4.2.5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4.3 考核与成绩记载
4.3.1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4.3.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4.3.3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4.3.4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4.3.5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4.3.6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4.3.7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达到学校规定期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4.4 转专业与转学
4.4.1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4.2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4.4.3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4.4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5 休学与复学
4.5.1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4.5.2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4.5.3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5.4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5.5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6 退 学
4.6.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6.2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6.3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6.4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7 毕业、结业与肄业
4.7.1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4.7.2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4.7.3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4.7.4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4.7.5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7.6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7.7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4.7.8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4.7.9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8 学制与学分
4.8.1 铁道运输系各专业基准学制为三年,实行学年学分制。
4.8.2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所有学分,并以此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
4.8.3 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实践教学课五个教学模块,又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不同模块课程不能相互代替,而且必须取得同一模块中规定的学分。必修课是保证专业的规格要求而开设的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不同类型选修课不能互相代替。任意选修课可以用奖励学分抵补(学分奖励办法见本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每学期(或学年)应修读的最低学分限额和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限额,在规定的学分限额内自主选读所修课程。
4.8.4 学生选修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登记手续。选课结果和课程表确定之后,学生不得改选或退选。未经批准选修,擅自听课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虽经批准选修但不参加考核者,该成绩作零分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学生退学须经铁道运输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4.9 考核与成绩记载
4.9.1 学生应当参加铁道运输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4.9.2 学生参加并通过各种考级考证或竞赛成绩优良者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抵补任选课学分或相应课程学分。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公共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B级,奖励1学分;通过公共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A级,奖励2学分;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奖励3学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4学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奖励1学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奖励2学分。
3) 学生通过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之外的劳动部、教育部组织的同级别各项职业技能鉴定或考工考级成绩合格者,中级工可申请奖励2学分,高级工可申请奖励4学分。考试内容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一致者,可申请免考相关技能等级,该课程成绩按考级成绩记载,不奖励学分。
4)参加国家和省级教育系统组织的课程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制作竞赛、社会实践、体育比赛、艺术类比赛等,可按获奖等级或名次(从第一名到第五名)给予奖励学分。个人获奖者,国家级以5、4、3、2、1学分的标准奖励;省级以3、2、1.5、1、0.5学分的标准奖励;地市级前三名以2、1.5、1学分的标准奖励;如获团体奖,则主力队员和一般队员(总人数不得超过赛会要求)均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学分。同一人或团队因同一事件(作品、设计)获不同等级竞赛名次,奖励学分按最高级别计一次。申请奖励学分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开学第十六周前填写 “奖励学分申请表”,并向所在系部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系部签署意见,并将奖励学分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4.9.1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课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综合评定最终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的提问、实验、作业、小测验、出勤率等占20%。
考查课采用等级分制评定成绩,等级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记分。有期中考试的学科期中考试成绩占50%,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堂提问、出勤率等)占20%,测验占30%(至少两次);无期中考试的学科,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堂提问、出勤率等)占30%,条测占70%(至少三次)。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定,具体考核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百分制与等级分制折算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
体育课的考核,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男女学生采用不同标准。对患有某种疾病,而短期不能治愈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以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4.9.2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2)该门课程全学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应交次数的三分一。
上述原因以零分记载成绩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如有良好表现,经本人申请,可允许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业完成质量的基本依据。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数记分,考核成绩和学分绩点(学分系数)关系为: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系数 4 3 2 1 0
考查科目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换算为百分制分别为90分,80分,70分,60分,60分以下。考查课学分绩点可按上述换算为百分制后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不是课程的平均分,而是体现课程的权重(因课程学分不同),不同权重课程对平均学分绩点的影响程度不同。
考查科目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换算为百分制分别为90分,80分,70分,60分,60分以下。考查课学分绩点可按上述换算为百分制后计算。
4.9.3 缓考是指学生已经基本完成教学计划学时(实际上课时间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临近考试期间因公、因病、因事而申请暂缓考试的情况。
缓考必须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医院证明,其他医院或卫生所出具的诊断书、病志一律不作为办理缓考的依据)经所在系部同意,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急病、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所在系部,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在事后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4.10 补考(重修)
4.10.1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重修);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可以补考(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限选课,但必须取得同一模块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考核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对于第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生,若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可于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课程成绩以“0”分记,如有较好认错态度表现及良好表现,经本人申请,可于毕业前安排补考。
5.支持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