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坚持和健全党内组织生活会制度,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学校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生活会,是指党员在党总支、支部内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制度。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次数也可增加。
第三条 凡是我校正式教职工党员及受聘半年以上的党员都要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 党员在留党察看或民主评议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五条 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党委未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六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成为预备党员的人员,在学校党委未批准之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
第七条 党员必须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须提前向党总支、支部书记请假。党员因病住院或休病假期间,女党员休产假期间,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与其联系,向他传达此间党支部的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各总支、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条 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党员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组织生活会必须确定主题,以着重解决1-2个突出问题。若学校党委对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没有统一要求,各党总支、支部应结合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围绕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主题。要防止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十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认真抓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深入地征求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党员反馈;要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各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之间、党员之间都要进行谈心,交流思想、查找问题、消除隔阂。党员要围绕主题,结合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做好会议发言准备。党性分析材料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突出重点、触及灵魂。
第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上,党员要对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简要总结汇报。同时,每位党员要重点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要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思想交流,切实增强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自我批评要襟怀坦白,正视问题,深入剖析思想根源。相互批评要坚持原则,坦诚相见,真诚帮助,解决问题。党支部书记要逐一对党员的发言进行评议,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相互评议。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要精心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好组织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并分头深入到联系点和分管部门,对组织生活会进行指导和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为党员作出表率。
第十三条 切实抓好会后整改工作。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各党总支、支部和党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时限、举措等。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党总支、校党委报告。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基层组织和党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在会后15天内,向学校党委报送组织生活会议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生活会的准备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教职工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重在增强党性,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学习教育和建言献策,发挥传帮带作用;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重在学习教育、锤炼党性,强化宗旨意识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为保证组织生活会质量,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总支、支部书记分头到各党小组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汇总各党小组召开会议的情况,形成党支部上报材料,报所属党总支及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各党总支对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总支范围内通报。党委组织部要对每年度召开全校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第十八条 党支部(党小组)要对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做好全面记录,并作为“创先争优”活动评比的依据条件。党委组织部可随时抽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检查组织生活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