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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习成绩评比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05

为了端正学生学习态度,激发学生良好的学习动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鞭策后进学生,树立优良的学风和校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开展“校园十佳学子”、“学习标兵”及学习优胜奖评选活动,奖励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的学生。

(一)“校园十佳学子”评选:
1.评选条件:
对学期学习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为本专业年级第一名,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刻苦学习,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按其学分绩点的高低取全校前十名作为本学期的“校园十佳学子”。
2.名额:10人。
3.评选方法:
教务处提出“校园十佳学子”人选,征求学生处、各专业部、班主任意见。“校园十佳学子”不得有旷课、违纪等不良表现,否则取消评比资格。
4.时间:每学期开学第四周前完成。
(二)“学习标兵”评选:
1.评选条件:
学期学习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第一名,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刻苦学习,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2.名额:每班一人。
3.评选方法:
由教务处提出“学习标兵”人选,征求学生处、各专业部、班主任意见选出“学习标兵”。
“学习标兵”不得有旷课、违纪等不良表现,否则取消评比资格,另选他人(人选应是按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三名的学生)。
如本班学生已被评选为“校园十佳学子”,则不再评选班级的“学习标兵”。
4.时间:每学期开学第四周前完成。
(三)“学习优胜奖”评选:
对学习成绩按学分绩点在班级名列前茅且表现良好的学生评为“学习优胜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奖励面为7.5%(平均每个班奖励3名学生)。被评为“校园十佳学子”和“学习标兵”的学生不再给予此项奖励。
(四)“校园十佳学子”、“学习标兵”和“学习优胜奖”的表彰:
1.对获得“校园十佳学子”荣誉称号的学生发给奖金500元,获得“学习标兵”称号的学生发给奖金100元或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学习优胜奖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发给“校园十佳学子”、“学习标兵”和“学习优胜奖”获得者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3.对获得“校园十佳学子”、“学习标兵”的学生登学校光荣榜,并录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二、对学习成绩名列各专业年级前一、二名班级的班主任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组织全校性学习经验交流会或其他能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活动。

在全校范围内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由“校园十佳学子”、“学习标兵”称号获得者代表做主题发言。
指导学生会学习部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以“诚实守信、刻苦学习”为主题的活动,在全校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

四、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职学生(07级普通中专生适用原评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期末考试评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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