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学业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每学期学生课程不及格门数,实行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与降级制度。
第二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获得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留级或者降级条件的,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学期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降级。一学期三门(含三门)以下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第四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学业警示,提示学生面临留级或者降级的危险:
(一)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3门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20学分(含20学分);
(三)逐学期累计达4门课程不及格;
第五条
学生学完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一)一学期有3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4门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18学分(含18学分)者;
(三)逐学期累计达到5门课程不及格。
第六条
确定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两个以上学期讲授,每个学期讲授内容单独进行考核时,每学期课程成绩分别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
第七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对消除留级或者降级条件的,可不作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第八条
课程经补考后,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予以警示处理。
第九条
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留级或者降级与休学的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最多可以留级或者降级两次。
学生留、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按所留级或者降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留降级的学生必须与其他同学一样修读所有课程(包括留降级前修读过的课程),按学校要求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并参加由学院、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