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
在考试过程中,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的安排和要求,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对发生上述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相应科目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并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2)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5)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4)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
(6)开考前,拒绝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7)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严重违反考纪,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2)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3)离开考场未交卷;
(4)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二次重犯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
(6)有其它严重违纪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
(2)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3)二次重犯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4)有其它特别严重违纪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及通过非法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作弊行为、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对发生上述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相应科目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并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3)传接物品或传递试题及答案信息(草稿纸),互打暗号、手势作弊;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5)交卷后翻阅、修改试卷;
(6)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严重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在答卷(或签到表、座位表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未能答题;
(2)闭卷考试中,在课桌、墙壁上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闭卷考试开考后,将文字材料(如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手机、传呼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带入考场并使用;
(4)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在书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6)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7)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8)交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4)一年内二次重犯第八条或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要按照《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和《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主监考教师须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向违纪或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副监考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见证,无法见证的由学院考试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监考教师可出具收据予以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考场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考试或作弊者,教务处收到《考场记录》后,须填写《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并由各相关部门签批处理意见。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或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联合行文,经院长签发公布,并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到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定。
第十六条 结业生在毕业后返校换取毕业证考试中,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毕业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