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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生的学业管理,树立优良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每学年(或学期)学生课程补考后所获学分,实行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与降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获得所有课程的学分或者虽有不及格、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留级或者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参加课程考核后,未获得学分超过本学期应得总学分的五分之四,取消其补考资格,予以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第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参加课程补考后学分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学业警示,提示学生面临留级或者降级的危险:
(一)一学期内未获得学分≥12学分;
(二)一学年内未获得学分≥16学分;
(三)逐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20学分;
第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参加课程补考后学分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一)一学期内未获得学分≥16分;
(二)一学年内未获得学分≥20学分;
(三)逐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24学分;
第六条 确定学生留、降级时,学分统计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凡一门课程分两个以上学期讲授,每个学期讲授内容单独进行考核时,该课程所对应的学分要分学期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对应的学分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对应的学分计算。
第七条 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并可参加期末考试及学期课程补考,补考后若试读学期或第一学年未获得学分未达留、降级条件,可不作留、降级处理,继续跟班学习;若试读学期或第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到留、降级条件,则降入下一年级学习。试读学期成绩合格的课程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可申请免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均重修。
留级或者降级与休学的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最多可以留级或者降级一次。
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按所留级或者降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2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