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课程建设和管理,方便课程组织和研究,推进精品课程的开发,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制定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
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的目的是构建教学的组织基础,保证课程教学科学组织、规范管理,使教学研究和质量监控落实到教学基本单位,每门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训课)原则上都应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实施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1.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
2.促进课程规范化建设。根据行业、企业的需求,及时改革与调整课程内容,建立一套既符合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基本教学要求又能体现学校教学特色的完整课程教学规范。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负责人申报表.doc
3.推动教学改革。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各项教学设施,创建一套现代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大力推进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广泛应用多媒体和网络教学手段,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4.加强教材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建成与专业技术发展同步配套的高水平教材、教学参考材料、习题集等教材体系。
5.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根据课程特点,通过多渠道、多方位考核,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试题库和课程的考核标准,形成一套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制度,积极实行教考分离、作品考核等方式,科学准确地考核学生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
二、课程负责人备选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对课程的建设、发展和研究有思路,有热情,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各门课程的负责人应由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但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任教师担任;核心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教学经验丰富,从事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至少三个周期以上,教学效果好。
4.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与课程组的其它教师协同工作。
5.单独设置实训课的课程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要求。
三、课程负责人推选和认定
1.课程负责人由本人申请、教研室推荐、系部考核、学院批准选聘,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聘用条件、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系部内公布,公开招聘。
2.一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训课程)只设一个课程负责人,当有多人符合聘用条件时,择优聘任;当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一个人可兼任多门课程的负责人,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三门课程。
3.不同系部互开课程可跨系部公开招聘课程负责人。
4.申请人填写《学院课程负责人申报表》,系部审核后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下文确定,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
5.若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系部提名,指定临时课程负责人。
四、课程负责人的任期
1.课程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3到5年,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应更换。
2.任期期满,课程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课程负责人应重新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课程负责人可以连任也可以更换。
3.因特殊原因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时,由课程所在系部按上述程序重新选聘。
4.学院通过检查(包括学期教学检查、学生反馈信息等),发现课程负责人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或工作有较大失误,系部可提出换人意见,由学院重新聘任课程负责人。
五、课程负责人职责
课程负责人是该课程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课程的管理和建设负责,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具体职责如下:
1.在学院的组织管理下,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订本课程的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课程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2.精心组织课程教学团队,负责推荐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及实验(实习)指导教师。
3.针对不同授课对象,负责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组织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计划、课程考核标准等教学文件,核心课程负责人需负责组织制定课程标准。
4.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的选用,组织校本教材及有关教学文件的编写,积极开发本课程的多媒体课件、电子教案等。
5.根据教学目标的培养要求,负责确定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课时,设计实验(实习)项目,提出实验(实训)设施的建设意见,组织编写、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文件。
6.负责组织与该课程相关的命题、考核,建设习题集和试卷库。
7.负责本课程的教学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组织常规化的教学观摩和教学研讨,并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
8.负责组织申报课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积极组织对本门课程进行精品课程开发,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项。
9.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
10.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各项建设经费。
六、课程负责人的考核与奖励
1.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组负责动态抽查、评估,考核结果记入相应档案。
2.课程建设的成果纳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作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参考依据。对建设成果显著的课程负责人及教学团队,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课程负责人学院进行通报,限期改进,直至取消课程负责人资格。
七、附则
1.本办法自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