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成绩较差的学生创造提高学习成绩的条件,同时科学、有效地规范教学管理,根据《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成绩不及格未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再重新修读。
第二条 学生学完的课程,经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的学分,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第三条 因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核作弊或其他违纪的学生不可以申请重修。
第四条 重修方式分为开班重修、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
(一)开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人以上,由相关系部组织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教学时间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插班重修:即学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跟班,完成重修。听课课时不少于计划课时的60%。
(三)自学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且学生无法插班重修时,可采取自学重修。重修期间,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复习该门课程,作出自学笔记,并于期中和期末交原任课教师签字认可,方可准予参加重修考核。
第五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重修。
第六条 开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重修考核。
第二章 重修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未获得课程学分的学生在下一年级该门课程开设的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原任课教师签名同意后,交学生所在系和课程开设系部审核。
第八条 各系将本系学生的《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将重修学生名单下发至相关系部。
第九条 未提报课程重修申请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十条 各系部根据重修学生人数确定重修方式,制定课程重修计划,填写教学任务书(一式两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并安排、组织重修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重修考核
第十一条 重修学生必须于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填写《课程重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课需参加下一年级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登录;考查课需参加下一年级的期初补考,考试成绩以70分记为及格),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在成绩栏中标注“重修”字样,绩点记零。
第十三条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所学课程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出现冲突,学生应提前提报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批准后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学生可参加重修课程下学期期初的补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务处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