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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5-05-21

1.目的

1.1为了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工作的责任感,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教师教学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2.适用范围

全校教师(含外聘教师)。

3.师德修养

3.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3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理念,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和了解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和学术水平。

3.4注重言传身教,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以优良的思想品格、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的仪表举止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4.任课资格

4.1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均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熟悉教师职责。

4.2 开设课程均实行教师负责制。任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及其教学质量全面负责。任课教师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各环节教学工作;

4.2.2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研室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并获得认可;

4.2.3能独立制定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能协同其他教学人员全面安排本课程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

4.3 未正式开过课的教师及进入我院的新教师(即新开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4.3.1应为新开课教师指定一位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指导新开课教师进行一年的训练;

4.3.2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

4.3.3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掌握各章节教学要求、重点、难点;

4.3.4写出该课程的全部教案或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且经学院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方可独立担任该课程的授课任务;

4.3.5对指定内容进行1学时的试讲合格。

4.4 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4.4.1对本门课程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有关的详细资料;

4.4.2编写出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

4.4.3写出教案或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5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主管领导说明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

4.6 因教学工作需要,院(系)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4.6.1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良好者,经院(系)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且不能因担任本部门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4.6.2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并取得相关研究成果者,由院(系)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许可,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非主要课程的主讲教师,且不能因担任本部门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4.7 从校外聘请的兼课或兼职教师,聘请前,相关系(部)应办理聘任手续,向人事处、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4.8  每学期每位教师开设课程不能超过3门,新开课教师不能超过2门。

4.9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4.9.1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4.9.2教学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9.3实践技能较差,不能胜任拟开课程的实践教学指导者;

4.9.4课堂教学效果学生评价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4.9.5教师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

4.9.6道德败坏不能为人师表,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取消任课资格者。

5.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与职责

5.1教师的教学权利

5.1.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课程负责人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5.1.2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5.1.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部)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5.1.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5.2  教师的教学职责

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见习(助课)教师应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指导教学工作。

5.2.1主讲教师主要职责

5.2.1.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从事教学工作,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5.2.1.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务处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5.2.1.3搞好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5.2.1.4完成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及考试(查)等任务,负责检查助课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2.1.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5.2.1.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5.2.2见习(助课)教师的职责

5.2.2.1 主动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前各项准备工作,并随班全程听课。若课程内容基本稳定,对该课程已听过两遍以上,经教研室研究,征得主讲教师同意,可不随班听课。但必须经常了解讲课进度,积极研究教学中的问题,使辅助教学环节与讲课内容有机协调;

5.2.2.2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认真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对布置给学生的作业要全部预做;

5.2.2.3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5.2.2.4通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5.2.2.5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其他辅助教学工作。

6.教学纪律

6.1 教师不得在授课、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宣传活动。

6.2 专任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

6.3 教师进入课堂要服饰大方、整洁,注重仪态、仪表,教态要自然亲切,严格执行辽宁道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课堂行课制度。

6.4 教师在每门课开课前以适当的方式做自我介绍,并简要介绍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和教学安排等。

6.5 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授课过程中不得吸烟,要以身作则,不使用手机等个人通讯工具。

6.6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未经批准,不得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无故提前下课和离开教室,更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调代课申请单》,经系(部)批准后方可调、代课,跨及两个以上系部的须经教务处审批。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及时安排适当时间补课,或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代课。

6.7 教师对学生无故缺课,不交作业,上课迟到等现象,不得采取不作为方式,要及时进行管理、教育,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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