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业成绩,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试风气,规范考试管理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全校教师及学生。
3.考试的管理与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级各类考试的管理、组织和实施。指定各类国家级、省部级考试,考证与技能鉴定的管理、组织与实施部门,成立考试巡视组对考前准备及考试过程进行巡视监督。
教务处负责校内院、系两级考试的管理。院级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系部具体实施;系部级考试由系部组织、实施,教务处统一协调。
各系部要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改革情况加大考试方式改革的力度,实行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
4.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4.1确定考试科目
教务处、系部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科目。原则上期中考试科目从本学期考查课中选择一至两门,期末考试科目一般在三至五门间。
4.2召开考前四会:
4.2.1教务处应于考试前四周召开会议布置考试任务,并制定考试计划(流程图),确定考试组织机构。
4.2.2考试组织机构(教务处或系部)于考试前召开考务人员会议,明确考试安排、要求和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的各项有效措施等,制定考试安排总表。
4.2.3各系部于考试前召开考试动员大会,对监考教师和任课教师在考试安排、考前复习、试卷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与提交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考试前将考试安排总表发给各教研室,通知到有关教师。
4.2.4各系部于考试前召开学生大会,明确考试目的、要求、考试安排,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教育引导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杜绝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发生。
4.3考试资格的确认
4.3.1按《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
4.3.2缓考的办理
缓考是指学生已经基本完成教学计划学时(实际听课时间为教学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原则上在考试一周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时须填写缓考申请审批表,经班主任确认、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应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同时持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因特殊原因需办理缓考者,要持班主任或系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缓考申请审批后发给申请人缓考证明方为有效。缓考时间一般与本课程的补考时间相同。
不具备考试资格和办理缓考的学生不安排考试。
4.4考试时间
4.4.1考试日期一般考试课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一周的考试周进行;考查课、体育课、实践课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随堂安排,也可由教研室、系部作出统一安排,在期末一周前全部结束。
4.4.2除学期中途结束的考试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系部提出方案,教务处审核批准。
4.4.3考试时间一般期中考试100分钟,期末考试120分钟,按上下午两个时段安排。
4.5考试命题
4.5.1考试命题工作要实行“教考分离”。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副主任为领导的命题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考试命题及保密工作。
考试课程凡是有题库或试卷库的,应由命题小组成员通过试题(试卷)库组卷;暂时没有试题(试卷)库的,由系部主任按背靠背出题的原则指定专人或采取引用外校试题等方式拟定两套及以上试卷,考试时随机抽取一套选用。有对应社会考试、考证与技能鉴定的课程,可逐步推行以社会考核替代学校考核。
4.5.2在较多班同时开设的课程,必须采用相同方式、相同试卷考核。
4.5.3命题应遵循教学大纲,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试题命题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命题。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既要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查学生能力。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要注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4.5.4试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范围原则上以本学期所讲授的内容为限。试题应难易适度,不出偏题怪题,要有阶梯性,按基础题70%、综合题20%、提高题10%的比例命题。试题的类型不能过于简单,可以将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计算题等几种形式结合,从多种角度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题量、难度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应控制在80%学生能在80~100分钟内完成(考试时间120分钟)。
4.5.5试题须字迹清楚,卷面整洁,内容表述简明、准确。试题必须经过命题教师试做,或责成有关人员试做,并确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5.6试卷要求同时提交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当于的A、B卷两套(纸制和电子版)。由教务处抽选出一套作为考试题,另一套教务处专柜存留,补考时使用。
4.5.7试卷一律由命题教师本人使用统一制定的试卷模板打印,试题内容、卷面等校对无误后在试卷背面签字,连同电子稿一并交系部。并由各系部保管。系部要设专人负责试题管理,收集试卷,系部主任审核(应审核试题是否符合大纲要求,审核样卷的规范性、卷面是否整洁、是否缺页或漏项等)并签字后交教务处印制。
4.5.8期末考试两周前,期中考试一周前各系部或教务处将试题交缮印室打印、校核、印刷、分卷、保管。在试卷送印、校对、取卷、分封卷及保管过程中要按规定履行签字交接手续,凡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及有关教师均须对试题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5.9实践动手能力考试,指导教师应在考前拟定好若干题目,学生抽签确定考试题目,由指导教师在实验室(演练场)对学生逐一进行考核。
4.5.10推行过程考核的科目,各系部提出过程考核的办法,报教务处备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实行。
4.6期末复习
有关教师在组织学生复习时,不得随意缩小范围,不得出复习提纲或做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提示,更不得把原题泄露给学生。教务处、各系(部)要对试卷保密、期末复习等工作进行督查。
5.监考职责
考试必须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个考场必须有2人负责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证履行监考职责。
按照实行考场封闭的要求,监考教师应于考试30分钟前到教务处取卷、领钥匙,将试卷分好,发现缺卷或试卷不清等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妥善处理,并注意保管好考场钥匙。
监考教师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打开门锁,在考生进入考场前检查考场环境(考生桌面、墙壁是否有与考试有关字迹,是否存在考场未能正常封闭痕迹),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向教务处或有关系部反映并作出相应处理,如存在问题影响考试的真实性、有效性则应暂缓考试进行。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宣布考生须知,安排调整好考生坐位。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分发试卷,在分发试卷时要注意考生所在班级及考试科目,向学生说明试卷页数,并督促学生写上班级、姓名、学号。
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许看书、看报、闲谈、打瞌睡、接打手机、串岗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集中精力做好监考工作。
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可以解答考生提出的卷面字迹不清的询问,对其他询问一概不予解释。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根据《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由监考教师进行认定。监考教师应经常巡视,发现学生有交头接耳、窥视等作弊行为,应当场批评制止,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即视为违规。对于夹带、传条、抄袭等严重做弊行为,一经发现即视为作弊。对违纪、作弊行为要弄清事实与情节,证据确凿。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监考教师应出具收据予以暂扣。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记录上记载主要情节,并请违纪或作弊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监考教师两人同时在场证明即为有效)。
对于考场发生的突发事件监考教师应及时向主考或巡视人员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考场纪律和秩序。
同一考场两名监考教师的监考任务全部完成后,方可锁门离开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单独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时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试卷页数、姓名、班级等信息,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监考教师对本考场试卷页数,份数要认真核对,并按要求签字、整理、装订整齐后交到教务处或各系部。禁止学生查阅试卷。
对监考认真负责,敢说敢管的监考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生违纪视而不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监考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考试巡视组要对深入考场检查考试进行情况,作好巡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考场规则
6.1考生须遵守考试纪律,保证诚信考试。
6.2考生须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考场秩序。
6.3考生应持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按考试要求于开考前进入考场。
6.4考生应按考场封闭要求待监考教师打开考场门后再进入考场。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进入考场者视同违纪。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教务处指定位置就坐,不允许私自调换位置。
6.5考生入场,除铅笔、黑(蓝)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以及橡皮、直尺、圆规、三角板等必备文具用品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其他任何物品。如带到考场,必须按照监考员的要求,放置到指定位置(手机、BP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物品。
6.6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放在靠走道的课桌角上,以便核验。考生在答卷以前,要检查所坐的座位周围墙壁、桌面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如果有要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由监考教师做必要处理。
6.7考生接到试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学校、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准确清楚地填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试题漏印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6.8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9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按缺考处理,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0分,视其原因决定是否安排补考;开考30分钟后允许考生交卷退场(国家级考试另有规定)。
6.10答题期间考生对卷面印不清楚的可向监考教师询问,必须先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索问试题内容。答题一律书写在试卷装订线内方,不得将试题答在装订线外方,更不能答在草纸上。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卷面只能用一种颜色的笔答题。
6.11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考试期间考生要独立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6.12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依据《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6.13考生交卷后要经过监考教师允许方可离开,走出考室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交谈、议论,以免影响考场纪律,交卷后不得向监考教师寻看试卷。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收缴试卷后方可离场。
6.14教师阅卷期间学生不得到办公室问分、查看试卷等,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成绩。
7.阅卷及试卷分析
7.1要求各系部、教研室一律实行封闭阅卷,分人分题集体流水阅卷,集中合分。试卷的批阅工作由相关教研室负责,阅卷前应有试题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暂由各教研室保管备查)。
7.2阅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评阅并一次落笔,阅卷过程中要避免分数更改、勾勾抹抹,要保持卷面清昕整洁;试卷评阅后,阅卷人员和核分人员要签字。
7.3系部、教研室要组织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人要签字,并对复查的试卷负责。复查后,由教研室主任主持集体开封进行成绩登记。要杜绝合分中的差错。总分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调整。
7.4经核查试卷,如因误判、合错分等原因确须改动时,各大题分数改动要有教研室主任签字,总分栏改动要有系部主任签字,分数上报后因错误需更改要有主管院长签字。
7.5在教师阅卷期间,非阅卷教师和学生不得询问批卷情况,影响批卷工作。
7.6任课教师阅卷完毕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本学期的教学实际及卷面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试卷分析由系(部)统一交教务处。
8.成绩提交与管理
8.1教师应在教师记分册上存留学生成绩,学生记分册由任课教师保管,期限至学生毕业两年后。
8.2任课教师应按规定提交由本人签字的总评成绩和试卷分析、原始试卷,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在系部。纸质成绩单要写清学期、科目并由教师本人签字、系主任审核签字,系部统一将成绩单、试卷分析、试卷交教务处。同时由任课教师进行教务系统的网上成绩录入。
8.3全部试卷、试卷分析在阅卷结束后提交成绩单时由各系部一并提交到教务处,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至学生毕业二年以后,样卷永久保存。
8.4成绩单上记名的学生均应有成绩,不能出现成绩空缺现象,各系每学期第十八周前要及时统计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并报教务处,以保证学生学业管理准确规范。
8.5任课教师应按规定时间提交总评成绩,最迟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
8.6考试成绩提交与成绩管理工作未按规定执行而出现成绩失实、丢失或延误提交的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8.7考试成绩上报教务处核准后一律由教务处或系部统一公布,其它人不得向学生透露,否则学院将追究由此引起后果的当事者责任。
8.8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以进行查卷。查卷日期为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过期不予受理。分别经教务处、系部批准并指定专人查阅。
9.补考
9.1考试安排
9.1.1时间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学生离校前三周。补考前应将补考安排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并确认学生知道补考安排情况。
9.1.2考生资格
9.1.2.1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
①凡本学期所学全部课程,无论考试课、考查课,经考试或考核,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实训、实验课不及格的原则上不安排补考);
②经教务处批准,因病未参加考试的缓考者;
③其他原因造成未有本学期学科考试成绩者;
9.1.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a 考试作弊者;
b 考试旷考者;
c 实践教学课程不及格,原则上不予补考。
9.1.2.3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①旷考、作弊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
②缓考不及格者或补考缓考者;
③历年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
9.1.2.4下列情况,毕业前不允许参加补考:
①拒绝参加正常补考者;
②在校学习期间,屡次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者;
③凡无故不参加毕业前补考、又不能及时说明原因者,不再另行安排毕业前补考。
9.1.3补考的考场条件、试题深广度、监考均应与正式考试相同,补考试题应与考试命题同时进行。不按时参加补考又无请假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9.2补考成绩
9.2.1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不参考平时成绩。考试课补考成绩,达到60分及格线的,按“补60”填写,未达到及格线的按照实际成绩填写,并注明“补考”字样;考查课补考成绩只按“及格”和“不及格”填写,并注明“补考”字样,不填补考分数。
9.2.2任课教师在补考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学生补考成绩,并按时填记学生成绩册和补考登记簿。
9.2.3学生在校期间补考未及格者,允许在毕业之前再参加一次补考,如仍未及格,则不能发给毕业证书。
9.3 缓考成绩
批准缓考者,考试课成绩不超过80分,考查课成绩正常填写,均须注明“缓考”字样。
9.4考试纪律
9.4.1补考考试纪律按期末考试同等对待,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要求;
9.4.2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携带贴有本人照片的有关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一一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分发试卷,若有为他人代考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0.考试总结与成绩分析
各系部应在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完成考试总结,并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及各班、各年级学习成绩进行具体的考试与考查成绩的统计分析。总结与分析应针对出现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完成书面考试总结、分析材料,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
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完成全校考试总体情况总结与全校总体成绩的统计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总结材料,一份留存并用于教学分析和研究,一份报主管院长。
11.成绩管理
11.1新生入校后各系要及时建立新生班级名册,并由教务处或系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生成绩档案。
11.2每学期末,教务处要及时安排、督促各系(部)准确完整地提交学生成绩单、将课程成绩输入学生成绩教务管理系统并及时备份,以免丢失。
11.3 教务处要负责保管好任课教师提交的纸质学生成绩单。
11.4经系部、教务处审核学期成绩确认无误后,输出补考课程及补考学生名单,送达各系(部)通知补考学生本人。
11.5补考结束,教务处要安排、督促各系(部)及时将补考成绩输入到学生成绩档案管理系统,以免丢失、漏记。
11.6凡与学生成绩考核有关的资料,教务干事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弃或随意销毁。学生成绩管理资料永久保存。
LTY—05—JL026
缓 考 审 批 表
学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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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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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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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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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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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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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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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课程及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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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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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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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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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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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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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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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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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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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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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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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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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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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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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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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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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缓考审批请于考试前一周办理,考试前办理完毕,考试过后不予办理。
2、此表填写完毕交回教务处。
3、办理缓考时请出具假条,因病缓考还应同时出具医院证明。
缓 考 证 明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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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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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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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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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课程及课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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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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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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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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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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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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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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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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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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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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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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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填写完毕由学生本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