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队伍要是偏出一寸,纪检监察事业就可能偏出一丈!这19起典型案例是“标本”,从中既可以看到中央纪委反腐败无禁区的坚定决心,也警示我们,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已分4次点名道姓公开通报19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作用明显。
这19起案例,是典型的“灯下黑”。吃透这些案例,做好警示教育,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发现哪些地方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也可以警醒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哪些地方有“陷阱”,需要重点防范。
中央纪委4次通报19起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中央纪委在通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也有一两起涉及纪检监察干部,但相比于分4次专门通报19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显然后者的“专门”更值得关注和分析。因而,此次只针对中央纪委通报的这19起案例。
中央纪委4次通报的19起案例分别是:
2013年12月,通报了4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广东省梅州市纪委原正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吴汉林受贿案;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室原主任唐春刚受贿案;黑龙江省纪委信访室原正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朱明义受贿案;安徽省涡阳县纪委原副书记、城关镇党委原书记姜伟贪污受贿案。
2014年2月,通报了4起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问题;湖北省襄阳市国家安全局纪委书记吴基绵驾驶警用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死伤问题;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纪委副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申万灏违规接受宴请酒后殴打镇纪委书记等问题;山西省河津市纪委工作人员任建刚大办其父丧事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4年6月,通报了5起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段新红大办其父丧事并收取礼金问题;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崔儒英为其父办生日宴并收取礼金问题;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农业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魏再芬收受节礼问题;四川省沐川县纪委委员、审计局局长陈建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传著监督失职问题。
2014年7月,通报了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罗卫国严重违纪违法案;北京市纪委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杨晓成严重违纪违法案;江西省抚州市农业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许金华严重违纪违法案;湖南省湘潭市纪委原副科级纪检监察员金亮严重违纪违法案;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计生局原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原组长郑启亮严重违纪违法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高红鸣严重违纪违法案。
通报的时间有何“玄机”
从通报的时间上看,有两次是在2014年2月28日《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出台之前,两次是在通知出台之后。
之所以这样,和王岐山“制度建设要有实践支撑,探索实践在前,制定制度在后”的工作思路有关。在进行两次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之后,将这项举动上升为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出台通知是水到渠成。
再来看通报的具体内容。
这19起案件,有18起的处罚或移送司法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只有黑龙江省纪委信访室原正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朱明义受贿案,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朱明义案有何特殊?
据通报,2007年11月,朱明义利用其信访干部的特殊身份,借中央纪委信访室对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某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王某请求其帮忙之机,假装为王某到上级机关疏通关系,先后两次收受、骗取王某所送60万元。2009年10月,朱明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依纪依法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看了案情,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通报朱明义案了。朱明义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借中央纪委信访室了解有关问题之机,以案谋私,既受贿又诈骗,严重败坏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损害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案情如此严重、影响如此恶劣,必须严肃查处,严肃通报,以儆效尤。
通报的机关级别呈现“两头低、中间高”情况
从通报的地方看,19起案例涉及15个省(区、市),其中,江西、山西、四川、贵州各有两起。
从通报涉及的机关级别看,涉及省级纪委的有两起,涉及乡镇纪委的也是两起;涉及市县纪委(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相当于县)的有7起,占比为36.8%;涉及派驻的有8起,占比为42.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19起案例通报明显地呈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情况,省级纪委和乡镇纪委占比不高,大头是市县纪委和派驻机构。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反映出市县纪委和派驻纪委干部“寻租”机会多;另一方面也与“三转”之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管着拆迁、计划生育等“副业”有关,这一点在通报的派驻干部身上尤为明显。
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罗卫国严重违纪违法案中,罗卫国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方式,为他人在取得土地整理项目、免予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计生局原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原组长郑启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中,郑启亮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二胎审批和规避其他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提供帮助。
通报的违法犯罪案例,以案谋私性质最恶劣
从通报的违纪违法类型看,涉及违法犯罪的有12起,涉及违纪行为的有7起。
涉及违法犯罪的12起中,有9起涉及利用职权受贿,其中江西省抚州市农业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许金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与其在纪检监察系统任职经历无关。
其余3起中,有一起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案,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伤案,一起挪用违纪资金案。
这12起中,借查办案件敛财的两起尤为引人关注。除了前文提到的朱明义案,还有一起是广东省梅州市纪委原正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吴汉林受贿案。
据通报,2012年6月,吴汉林在参与调查梅州市拍卖行总经理魏某案件过程中,收受魏某人民币4万元;同年7月至11月,他在协助广东省纪委专案组调查涉案人广东梅县嘉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房某过程中,利用监管漏洞,伺机与房某单独谈话,谎称自己可对其行贿他人行为不定性为商业贿赂,先后6次收受、索要房某贿赂共计1025万元、20万港元。
一个正科级干部,借查办案件居然敛财1000余万!触目惊心!
纪检监察干部手握办案重权,如果“不留神”、有私心,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造成的危害何其严重!
这两起以案谋私案例警示我们,对于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情况是,涉及违法犯罪的12起案例中,纪检监察干部当“权力掮客”“打招呼”的情况有7起。
这些纪检监察干部,热衷在商人和官员之间“穿针引线”,“不辞辛苦”来回奔走,哪里还有半点执纪卫士的样子?
这个凸显出来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通报的违纪案例中,监督失职被问责引人关注
再来看涉及违纪行为的7起案例。这7起中,关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有3起,收受节礼的有1起,公款吃喝的有1起,违规接受宴请的有1起,失职被问责的有1起。这其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有3起,是大头,占到7起违纪行为的42.9%。
这7起案例中,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传著监督失职问题被通报,值得重点关注。
2013年11月13日,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宋官村举办新办公楼搬迁庆典活动,邀请该镇党政班子成员、各村和镇直单位负责人、辖区内数家企业负责人参加,共收取赞助费22700元,庆典活动摆席7桌,消费4000元。由于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委给予吴传著党内警告处分。
这起案件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纪检监察干部,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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