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风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辽教办发[2012]265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聘请辽宁省教育系统行风监督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加大监督力度,推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敬业精神,强力提升学校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和行政效能,学校决定开展聘请校风监督员活动,并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职责
校风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
成 员: 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委员、
人事处长、学生处长、工会副主席、离退办主任
下设办公室:
主 任: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
离退办负责人
职 责: 1、负责监督员的选派、考核、管理。
2、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总结
第二条 校风监督员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愿为学校校风建设做贡献。
2、热心并熟悉学校工作,具有一定实践经验、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校风监督员工作需要。
第三条 校风监督员具体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学校的办学行为、收费行为及广大教师的师德师风等进行监督。
2、收集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校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重点监督学校是否乱收费,是否做到校务公开、财务公开,教师的师德师风是否存在问题等,提出富有建设性的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4、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教育与社会的沟通,为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学校校风现状及校风建设工作进行评议,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5、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责任。
6、对校务公开事项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校风监督员工作纪律
1、校风监督员在工作中不得索要和接受参评单位馈赠的礼品、财物;不得以虚假事例作为评议校风的依据;不得以监督员的身份以权谋私。
2、校风监督员在工作中为学校校风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
3、对不遵循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校风监督员予以解聘。
4、对打击报复校风监督员的,对不配合、支持校风监督员工作的,由上级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校风监督员的人员构成及聘任程序
校风监督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聘任2人
校风监督员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学校领导小组报校党委批准后,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任证书和监督员证。
第六条 校风监督员的管理
1、对校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对外严格保密,并建立专门档案,作为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2、校风监督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保守工作秘密。在履职中,不得无故干预被监督对象的工作,不得擅作主张,随意表态,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对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馈,未经组织许可不得擅自调查处理或向外公开。
3、校风监督员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凡发现违反要求,违规监督的,校领导小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立即解聘,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校风监督员将给予表彰,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4、对单位和个人不积极支持、配合校风监督员工作,对校风监督员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或对校风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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