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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搞好我校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党委行政、各处室及各二级学院(部)总支、行政等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为校、二级学院、部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校领导班子中的党政正职、二级学院党政正职、部门正职对学校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校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上级部署,明确任务,制定计划,开展教育。承担起履行监督,综合治理的责任。

1、校党委书记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按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违纪问题,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组织查处;每年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2、院长负责行政系统部门负责人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重大违纪问题,院长要亲自过问并督促主管副院长与有关方面及时研究,组织查处;每年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3、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负责抓好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对分管部门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分管部门发生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4、纪委书记协助党委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了解和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积极向党委提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按校党委要求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决议,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5、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注意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及时向校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负责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制度;会同党委工作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对待信访举报,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全面履行职责。

6、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负责或协助纪委、纪检监察处对本部门的违纪问题进行教育纠正和查处工作。

7、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对所属党员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敢于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模范作用。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对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及其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2、要把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班子和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3、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要把对班子和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的考核结果装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考核对象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评议制度。

1、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党总支(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工作。

2、对全校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各党()支部在每年年底前,要以书面形式专题向校党委报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全校各党总支(支部)书记 、各部门负责人,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1、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过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评议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正职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通过实地察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1、党风廉政谈话以新提拔任用和接近退休年龄并在重点岗位上的部门负责人为主要对象。

2、干部上岗、离任前的党风廉政谈话,由纪委、纪检监察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3、干部上岗、离任前的党风廉政谈话,要向被谈话人通报近年来中央、省、市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提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及书记、各部门班子及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对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年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基层班子和干部,进行改组或者调整。

2、按照责任范围的分工,由责任人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在民主生活会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由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4、对有违纪行为,群众意见较大,但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单独或会同党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5、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情节较重的,责令其辞职或给予免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在贯彻落实中作出错误决策的。

2、对本部门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放任不管的。

3、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4、对直接管辖范围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

5、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造成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人的。

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7、犯有其他失职、渎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1、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2、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4、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要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组织处理的,由党委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六章 责任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组织、实施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校下属各部门党政领导正职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指定一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联络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情况、提出要求。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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