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和《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招标工作管理,推进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系部、各部门使用学校的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资金进行的采购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与用途如何,凡经费数额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均应纳入学校招标管理。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约束和保护,所有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招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学校,由学校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拟招标项目在一定时间内由学校各部门(系部)提出,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立项。学校招标工作由学校授权国资处负责组织(工作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认定、标书确定、评标过程组织、合同签订及保管等),项目建设管理或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的标的参数(项目的立项、设计、预算、质量、时间及工程建设或货物供应商资格认定参数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预算、支出、决算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项目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国资处的校领导任组长、招标项目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国资处、计财处、纪委监察处、相关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邀请或指定的业务专家等。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责: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辽宁省有关招标的政策与法规,全面负责招标组织与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协调、管理。
(二)负责审批招标项目,确定招标办法,审定招标文件。
(三)确定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标的,监督开标、评标,负责定标。
(五)签订合同书,并监督和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否决违犯法纪、法规的定标结果,处罚违犯法纪、法规的行为;讨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第九条 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采购项目)等由国资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查签发校内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负责校内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询标、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宣布评标结果。
(四)负责对与校内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
(五)负责组织招标、过程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招标工作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招标项目,可以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也可自行组织招标。学校自主招标项目主要包括:
(一)经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委托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
(二)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的必须履行学校招标采购。
(三)各类代收费项目和属于学生自愿购买的集中批量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一律履行招标采购。
(四)其他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的需进行学校招标的采购项目。
(五)纳入学校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货物采购初步计划已被批准;
2、工程或者货物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3、招标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凡属采购数额较大的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学校招标小组组织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学校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立项
(一)立项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采购计划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计财处核准经费后,由国资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方案及预算进行初审。
(二)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及地点。
(三)对招标项目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文件
(一)项目负责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印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发布公告
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为20天,其它采购方式为7天,特殊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投标
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投标登记、发放标书。招标领导小组会同相关专家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初审,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于重大采购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使用部门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成立评标小组
(一)评标小组由业务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5人及以上单数,重大项目可增至7~9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领导小组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适当调整校内外专家的比例。
(二)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当天,由招标小组代表根据项目类型在相关的专家库中抽取,当场确认专家是否能出席,并通知其开标时间、地点。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返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时自动转为质保金,拒绝接受该条款者,视为弃标。
(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开标时,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票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1、评标小组审阅投标文件,汇总、澄清问题,发出并接受企业澄清报告。
2、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合理低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四)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投标单位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或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五)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条 合同
(一)合同审定
项目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二)签订合同
凡属招标项目均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同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中标方壹份,学校叁份。
(三)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监督合同的实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能按合同条款执行的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结项
(一)合同约定履行完成,由中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业务部门做好接收工作。
(二)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方式履行报销手续,由计财处核准并支付。
(三)进行招标项目总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流标或废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废标后,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招标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 纪律监察人员负责招标全过程的监督,但不参加评标。纪律监察人员有权提出疑义或者告诫在开标现场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复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学校将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向学校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之时自动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如投标方有违约行为,则按合同规定扣除部分质保金,严重的不予退还质保金。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有能力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对外招标,但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并超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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