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印程序,严格印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印信包括内容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含钢印)、学校合同章、学校领导名章等(以下统称为印章)、部门印章、专用印章。
二、印章的作用
1、学校正式印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2、校领导名章(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3、部门印章只能以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除特殊要求情况不对外使用,对外使用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下设独立核算的二级部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印信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监督。
4、专用印章是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只代表印章上表明的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以及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
2、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件、报表、聘书、请柬、奖状、协议书以及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荣誉证书、简报、各类申报材料、介绍信、证明、招生计划、学生录取通知书、录取学生名册及招生工作等相关证明、学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
3、学校钢印。用于附有照片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荣誉证等。
4、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等常规公文。
5、党委书记公务名章。用于审批新党员、党校培训结业证等。
6、校长签名章。用于毕业证、聘任书等。
7、校长公务名章。用于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书、成果申报书、财务报表等。
8、合同专用章。用于学校签订的协议合同、设备采购、维修、土建、环境绿化、基建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项目管理以及建筑材料采购等。
9、财务专用章。用于日常财务开出的票据、银行支票支付、提取现金等。
10、劳动工资专用章。用于工资转移、工资审批表等。
四、印章的刻制
1、学校更名、内设机构调整、原印章磨损严重不能正常使用、印章遗失等情况,需新刻制和启用印章。
2、刻制印章,由用印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附有关情况证明或说明材料),党政办公室提请校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后,在指定地点刻制。
3、学校机构章和对外使用的印章,其形状、格式、尺寸,严格按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要求执行;遗失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
4、学校处室内设机构一般不应持有公章,根据需要可持有工作专用章;作为学校内部标识的印章(包括学生社团印章),一律不准采用公章刻制模式。
五、印章的启用
1、印章的启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印章启用时间确定一般应充分考虑便于工作衔接等问题。
2、接启用通知后,用印部门到党、政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交回原印章或提交完成印章遗失作废公告及失职人员议处工作的相关材料。取送印章与取送机密件同等对待。
3、党政办公室和用印部门都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六、印章的管理
1、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管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
2、各级党政正职领导以及分管印章领导应对本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代管,也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人员变动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4、用印一般情况下须在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离开。印章不得借出,特殊情况经请示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学校用印登记簿》上正常登记后方可带出使用,用完后须在第一时间内将印信返还党政办公室并做好登记。
5、印章停用,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并发文通知,停用印章要回缴学校党政办公室封存或按规定程序销毁。
6、印章损坏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确保印痕清晰。
七、学校印章使用基本程序
1、加盖学校印章,要履行登记手续。提出申请盖章者为申请人,办公室文印管理者为经办人。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学校用印登记簿》中“序号、申请日期、申请盖章人签字、用公章材料内容、审批领导人、经办人”(见附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2、印章使用的审批,原则上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向本部门分管校领导请示即可;如分管校领导认为有必要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由分管校领导直接与学校主要领导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用印,审批领导一栏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3、文印管理人员须严格审核用印内容,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用印。
4、学校常规事务用印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5、用印登记簿 1个月整理1次并留存。
6、各部门印章使用需填写《部门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定期留存。
八、用印基本要求
1、用印前必须履行用印程序。申请的用印内容必须与相应文件或材料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者拒绝用印。
2、对学生证(含补发、换发)、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加盖印章,须凭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正式名册,由专人交党政办公室核查无误,经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3、对各类奖励和荣誉证书、兼职或客座教授的聘书,须凭校级文件或校领导审批单,加盖学校印章。
4、外出联系工作、办理公务所需的介绍信、证明等,一般由本部门开具介绍信、证明,并盖部门印章,如需盖学校印章,按用印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用印。
5、学生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须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系部办公室人员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个人直接到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或加盖学校印章,一概不予办理。
6、毕业生或在校生出国需要开具证明或成绩证明,由所在系部办公室人员到相关部门证实后,持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此文件由党政办留存),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7、对空白稿纸、合同、介绍信等一律不得盖章。
8、加盖校领导名章,必须由领导本人审批。
九、用印基本方法
1、执印要正,印泥要匀,落印要稳,确保印痕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不倒、不斜、不偏、不糊、不错。
2、用印位置。印痕要骑压年月,不压正文,不压领导签字。钢印要加盖在证件与头像下部交接处。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印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本办法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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