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编 |
前言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大局,关乎社会安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积极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让广大普通高校毕业生知晓、读懂、了解、用好国家和辽宁省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规定,掌握求职应聘技巧,了解就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编写了这本《201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实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将当前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与创业过程中最为关心的政策和规定,以问答的形式提炼呈现,内容简洁实用。《手册》内容包括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政策和相关规定、普通高校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工作基本程序及就业途径、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权益保护、学历学位认证和附录等七部分。适用于省内高校2019年毕业生阅读。
由于本书所涵盖的内容有限,且有些政策规定的时限性较强,2018年和2019年各级政府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还将出台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的新政策及规定,毕业生可届时登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lnjy.com.cn)或关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微信平台(微信号:ln91work)查阅。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5
(一)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5
4.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18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19
7.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9
8.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20
9.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
15.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24
19.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26
20.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6
22.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28
23.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8
24.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29
26.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31
(二)辽宁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32
(三)辽宁省各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0
32.沈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0
33.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3
34.鞍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5
35.抚顺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6
36.本溪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9
37.丹东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51
38.锦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53
39.营口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55
40.阜新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57
41.辽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59
42.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62
43.朝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63
44.盘锦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64
45.葫芦岛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66
(四)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68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政策和相关规定........... 70
(一)就业手续的办理、改派及人事代理........... 70
2.定向毕业生办理改派有何规定?....................... 71
3.毕业研究生就业有何规定?............................. 71
5.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证有哪些规定?.......... 72
6.签订就业协议后,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73
8.未参加学校集中派遣,需个人办理就业有关手续需哪些材料? 73
10.什么是《报到证》?哪些毕业生可以办理《报到证》? 74
13.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需要哪些手续?............... 78
14.受地方政策限制,暂未取得北京、上海等地落户指标的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79
15.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能够办理就业手续吗?......................................................... 80
17.留学生回国就业如何办理派遣手续?............... 80
18.国家对毕业生报到期限有何规定?................... 81
20.哪些毕业生适合办理人事代理?..................... 82
21.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82
(二)户口管理与迁移.......................... 82
22.毕业生就业户籍管理有哪些政策?.................. 82
23.在沈落户需要哪些条件?.............................. 83
24.在沈落户需要哪些手续?.............................. 83
25.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异地就业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3
27.办理户口迁移应注意哪些问题?................... 84
29. 《户口迁移证》丢失如何补办?………………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与转递..................... 85
30.毕业生档案管理有何意义?........................... 85
31.毕业生档案内容有哪些?档案有何作用?......... 85
32.学校如何转寄毕业生的档案?........................ 86
34.择业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87
35.超出择业期的毕业生档案如何转递?............... 88
36.档案转移有哪些具体要求?........................... 88
三、普通高校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 89
2.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89
3.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90
6.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91
9.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是什么? 93
10.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93
1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94
1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94
13.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95
15.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96
20.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99
21.没有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99
四、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工作基本程序及就业途径..... 100
(一)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工作基本程序........ 100
1.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与就业工作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00
2.高等学校就业工作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00
3.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的一般工作程序有那些? 101
5.毕业生自身的求职择业程序有哪些?............... 103
6.机关单位招聘毕业生有哪些程序?.................. 104
7.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的程序有哪些?............... 106
8.部队单位招聘毕业生的程序有哪些?............... 107
9.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采取哪些新形式?..... 107
10.用人单位进入校园招聘有哪些新变化?.......... 109
(二)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主要途径............ 110
11.什么是就业市场双向选择就业?................... 110
12.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110
13.毕业生就业市场具有哪些特征?................... 111
14.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112
15.什么是订单式培养与就业?.......................... 113
16.什么是考试录用就业?................................ 113
17.什么是项目就业?...................................... 114
18.什么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就业?................ 114
19.什么是组织部门选调就业?.......................... 115
20.什么是灵活就业?...................................... 115
21.什么是大学生自主创业就业?...................... 116
22.什么是延缓就业?...................................... 116
五、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权益保护.................. 117
(一)就业协议............................... 117
1.毕业生就业为什么需要签订就业协议?............ 117
2.就业协议中规定条款有哪些主要内容?............ 117
3.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18
4.就业协议的订立有哪些步骤?........................ 120
5.就业协议的订立和解除应把握哪些要点?........ 121
6.如何解除就业协议?.................................... 121
7.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122
9.办理违约的手续及程序有哪些?..................... 124
10.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被录取为研究生、本科生或国家公务员,不再履行原就业协议,算不算违约?如何办理手续? 124
(二)权益保护............................... 125
11.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125
12.网络求职过程要注意哪些招聘陷阱?............. 127
1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128
14.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129
1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129
16.《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30
17.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有什么不同?................ 130
18.就业协议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131
19.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131
20.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毕业生在求职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132
25.何谓试用期和见习期?试用期内常会遇到哪些陷阱? 135
26.什么是劳动争议?...................................... 137
27.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138
28.如何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138
29.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如何申请仲裁?................ 139
31.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何谓住房公积金?.... 142
32.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148
33.什么是转正定级?...................................... 143
34.转正定级有哪些作用?................................ 144
六、学历学位认证................................. 145
1.什么是学历?什么是学位?学历与学位有何联系与区别? 145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如何管理?.................. 146
3.学位证书如何制发?.................................... 146
4.什么是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样式有何要求?...........................................147
5.什么是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的范围有哪些?..... 148
6.什么是学位认证?学位认证的范围有哪些?..... 148
7.学历学位认证有哪些用途?................................
8.辽宁省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学历学位认证?........ 149
9.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49
11.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如何申请复议?.......... 150
12. 学历认证网上申请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150
七、附录........................................ 152
1.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简介.................. 152
2.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业务咨询电话.................. 154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
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200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4)基层单位: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1)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还款计划时,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高校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否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如何申请办理补偿或代偿等,请向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5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从2013年起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2006-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5-2016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具体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四省藏区县,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
注:2019年“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注:201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如何实施,按当年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1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注:2019年“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每年招募1.8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7]9号)规定: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为1-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继续稳步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
4月上旬,全国项目办启动并部署西部计划年度工作。7月20日前确定志愿者报到培训具体地点、日程安排、主要内容、联系方式等。7月21日至31日为集中报到和培训时间。
2017年4月6日至6月10日,高校毕业生在西部计划官方网站(http://xibu.youth.cn/)填写报名表并选择三个意向服务省,下载打印后,经辅导员签字、所在院系盖章,交所在高校项目办(设在团委)审核备案。
注:2019年“西部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1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文件规定:
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
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
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1)“三支一扶”计划。此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是国家启动的一项计划,每年都下发文件,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辽西北计划。此计划由团省委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辽西北,是以“三支一扶”的形式支援辽宁西北地区建设,是辽宁省启动的项目,自2009年起“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与“三支一扶”计划分开实施。
(3)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此项工作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辽宁省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聘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连续选聘5年),累计选聘1881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4)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
《关于2017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7]30号)规定,2017年辽宁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享受以下政策: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享受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为其保留学籍2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
(5)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村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服务期满后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的政策衔接。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缺额情况,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8)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注:2019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如何实施,按当年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通知>》规定,2017年,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间,主要从事乡镇、村的农技、卫生、水利、扶贫、农村文化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可根据需要兼职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
(2)“三支一扶”计划人员享受的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全省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
(4)鼓励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按规定积极留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补充基层人才队伍力量。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
(5)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3年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师范类本、专科学历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根据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
(6)支持“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自主创业。各地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7)扶助“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自主择业,鼓励“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三支一扶”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服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8)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基层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10)激励“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做好基层服务工作,积极从“三支一扶”计划人员中选拔培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辽宁优秀青年志愿者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注:2019年“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我省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201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规定,2017年招募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生活补贴标准为专科生800元/月;本科生900元/月;研究生1000元/月,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要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2)在服务期内,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在省社保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
(3)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为大学生志愿者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4)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5)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省委组织部每年按照一定标准,在服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志愿者中选拔优秀人员纳入省选调生队伍,派到基层继续培养锻炼(具体报考条件参照当年省委组织部下发的选调生文件)。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7)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助学贷款均由省级财政负责代偿。办理程序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3号)。
(8)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参加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10)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服务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注:201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我省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5)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进行专项拨付(不含大连市)。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5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沈阳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留沈发展。5年内吸引70万大学生来沈工作和生活。开展广泛宣传,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政府高校企业共同努力、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落实沈阳聚集人才的政策措施,放大集聚高地效应,促进更多的青年人来沈工作和生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进行实践锻炼,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制定《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工作计划》,每年面向社会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每年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专项招聘活动100次以上。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3)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融资。各区、县(市)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见习。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其中区、县(市)财政承担资金总额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5)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6)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在全市建成5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60%,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7)落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兜底帮扶措施。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方式,通过组织专项招聘活动、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100%实现就业。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
(8)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建立留学回国人员就业服务平台,设立留学回国人员资质认证点。完善各项服务措施,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沈、回沈创新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syhrss.gov.cn/)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高校毕业生到大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建立全市就业见习需求和岗位信息库,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dl12333.gov.cn/)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7〕43号),高校毕业生到鞍山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鞍、回鞍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3)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5)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6)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asrs.gov.cn)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17〕27号),高校毕业生到鞍山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抚、回抚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3)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在抚各高校要切实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和创业大赛。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3年内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参照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现行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5)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6)实施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对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加大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继续实施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行100%兜底安置。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fsrs.gov.cn/)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7〕27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本溪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驻溪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溪、回溪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岗位储备计划,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服务、社会工作、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5)加大就业见习力度。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6)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贫困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就业帮扶,可享受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lnbxhrss.gov.cn/)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7〕4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丹东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各地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辽、回辽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3)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5)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6)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丹东人事人才网http://www.ddrsrc.com)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17〕76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锦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支持和引导市属及以下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上述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2年(锦州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的单位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驻锦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3年的上述补贴。
(2)鼓励市属及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硕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毕业年度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期限为3年。
(3)在锦州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的及在锦州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租房合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税证明等,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700元、硕士每人每月500元、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高校毕业生在锦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锦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补贴政策。
(5)对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职称评定“直通车”和“绿色通道”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我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锦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jz.gov.cn/)
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7〕34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营口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由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各地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营、回营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3)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针对我市高校的办学层次、毕业生专业类别、求职意向等特点,集中组织各类企业进校园开展专项招聘活动,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首选留营就业,优先满足营口企业的用工需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计划地召开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求职相对比较集中的时间段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月、人才市场就业服务周等活动。每年度举办各类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不少于120场,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不少于1.5万个。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 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5)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标准。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6)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lnyk.lss.gov.cn/)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7〕5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阜新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阜、回阜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3)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5)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6)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阜新人力资源网http://www.lnfx.lss.gov.cn/)
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7〕5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辽阳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各地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各县(市)区要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辽阳、回辽阳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3)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5)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并在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未参加过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部门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
(6)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1000元,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委托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和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2所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对应届毕业生开展专业转换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lnly.lss.gov.cn/)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6〕62 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铁岭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创业创新。
(2)创建省级创业创新实习基地,为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3个月的创业创新实习机会。鼓励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实习,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比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实习单位予以补贴。
(3)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对创办企业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新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更多政策信息详见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lntl.hrss.gov.cn/)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17〕3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朝阳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组织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与校企联合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搞好人岗对接。
(2)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对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7〕2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盘锦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所、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2)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盘、回盘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可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3)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领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予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普惠制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市、县区(经济区)7:3比例列支。
(5)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予以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升至每人每月900元。
(6)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
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葫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7〕6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葫芦岛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和引导市、县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上述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由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给予最多不超过2年的补贴(葫芦岛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对驻葫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3年的上述补贴。
(2)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政策。在葫芦岛市区域内创业的全日制统招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2015年7月1日以后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年,补贴期限为一年,困难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户)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二年。
(3)鼓励市、县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人每月35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硕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根据权威机构公布名单确定)经教育部学历认证后和“双一流”以及原“985”“211”工程高校毕业年度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2300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期限为3年。
(4)在葫芦岛市、县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就业和在葫芦岛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租房合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税证明、申请人的学历学位材料等,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400元、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400元(国外留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对高校毕业生在葫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葫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补贴政策。
(6)为促进事业发展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
①招聘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方式。
②招聘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根据权威机构公布名单确定)、国内“双一流”及原“985”“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统招硕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采取面试考核方式或赴高校现场招聘的方式。
③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急需人才,采取考核方式。
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及公安辅警岗位优先从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
公开招聘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职称评定“直通车”和“绿色通道”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
(7)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四)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7〕26号)中要求:
①积极支持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等科技专题计划或竞赛,提升学生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吸纳应届毕业生参加在研应用项目研究,大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着力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凡适宜学生参与的在研项目,每个项目要吸纳不少于3名应届毕业生参加,参与时间不少于6个月。
②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生就业创业。各高校要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项目中试和成果落地实践,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与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有机衔接,指导和提升学生对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解把握能力,带领学生跟随成果进入生产一线,促进科技成果在省内企业转化,让学生在成果转化中就业创业。原则上每个转化项目都要安排应届毕业生做科研助理,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③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创业就业,各高校要结合骨干专业、自身优势和学生群体情况,建立具有较强行业背景、产业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企业孵化创造条件。学校要为项目孵化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有专门的场所、提供专项经费、配备专职指导教师。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资源,满足每年1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入驻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实践和创业项目孵化。基地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专项经费投入要达到每生每年5000元以上,指导教师与入驻学生比例要不低于1:20。
④完善孵化基地运行机制。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和发展。对于创新意识强、有创业项目的学生,组成团队进入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保证孵化时间达到半年以上。学校每年都要选择一批具有专业特点和行业特色的创业项目进入孵化基地,由学校院系组织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学生与创业项目对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创业训练,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促进他们自主创业或参与创业。每校每年至少扶持30个创业孵化项目,努力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使创业项目尽快走向社会,产生新的经济体。
(1)毕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学分,准予毕业。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2)结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可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的证明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住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在择业期内补考合格,持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学校证明,到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按其毕业时间办理就业手续。
定向毕业生依据当年招生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1)国家计划内(含自筹经费)的非定向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定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报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备案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对已经升学的毕业生(含专升本、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硕士生考取博士研究生、本科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在择业期内,本人提出不再就读,原毕业学校对其按违约处理;需要申领就业报到证的,经考录院校出具同意其不再就读的证明,可按其前置学历办理就业报到证。
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委托的乡镇、街道、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填发,盖章后有效。就业时,凭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此证由用人单位收存。如再次失业,持证到失业登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
持证人户口迁移,应随户口一并办理转移手续。持有《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生按规定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申验。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尽快将就业协议交至院校(系)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逐级上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6月底至7月中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集中办理省内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有关派遣手续。
(1)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及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辽宁省内高校外省(市、区)生源毕业生,按照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派遣。
(3)辽宁省各市生源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各市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
(1)已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工作单位),申请派至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
①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遣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未签订就业协议(未落实就业单位),申请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须持:
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遣证明。
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随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需提供下列材料: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校派遣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交毕业生本人报到使用,下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经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在校期间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回生源地就业)的,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纳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择业期两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注意事项(20) 一、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毕业生凭本证向工作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 二、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本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三、毕业生报到后,持本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户口,本证交工作单位留存。 四、本证涂改无效。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
报 到 证(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制 IX Ⅷ 100000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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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 按照国家制定的 (5) 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现有(6)(校)毕业生(7)性别(8)到你处报到。 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章(9) 年 月 日(10) |
专业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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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12) |
修业年限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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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地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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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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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期限 |
自(16) 年 月 日 至(17)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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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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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毕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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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名称;(2)防伪标志;(3)全国统一编号;(4)报到单位;(5)毕业年度;(6)毕业学校;(7)毕业生姓名;(8)男、女;(9)盖章;(10)签发年、月、日;(11)专业名称;(12)本科、专科、高职;(13)修业年限;(14)就业单位报到地址;(15)寄、转;(16)报到起始时间;(17)报到截止时间;(18)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定向生、结业生及丢失补发等内容;(19)签发报到证编号;(20)注意事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天蓝色,《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为粉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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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迁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关系的毕业生如在异地就业,持《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工作以后如发生工作变动,《报到证》是新单位接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报到证》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辽宁省内高校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可持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补办《报到证》;两年择业期外,《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可持本人申请,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补办派遣证明。
(1)在辽宁省内,回本市就业,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由省或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跨省内各地级市、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所在地区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派遣及调整改派须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回生源地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退函或离职证明,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定向生需提供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意见);
③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定向生需提供学校正式文件)。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退函或离职证明,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定向生需提供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意见);
③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④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定向生需提供学校正式文件)。
(3)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已派回生源地人社会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或派至人事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或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改派的意见;
③毕业生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就业手续不全的不能签发《报到证》,不能办理落户手续。但这部分毕业生已经在上述地区落实了工作单位,其《报到证》可签发到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若用人单位需要《报到证》,要出具说明需要《报到证》理由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由毕业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就业局备案,办理《报到证》。
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可以联系用人单位,但应将有关事宜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告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签定就业协议,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书面证明。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派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已填写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的毕业生,因故未成行或中途放弃的,在择业期内,可凭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
凡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进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者,联系好国内工作单位,可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派遣和落户手续。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者,在户口所在地联系好工作单位,可申请办理派遣手续。
毕业生报到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遇特殊情况未归等,不能按期报到,应采取书信、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如逾期不报到,又未向接收单位请假者,用人单位有权拒收。毕业生只有办理了报到落户手续后,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其办理相关的人事、组织关系手续;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才能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
毕业生毕业后因灵活就业、自主择业、到落户受限制地区就业、出国、考研等,暂时无法解决个人档案、户籍的保管或接转,可以选择参加人事代理。
(1)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可由毕业院校统一组织办理人事代理。参加人事代理的毕业生,需与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2)在离校后毕业生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可到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代理协议。
(1)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为吸引大学毕业生在沈就业创业,实行“零门槛”落户。根据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关于人才在我市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沈公社【2018】75号文件执行。
(2)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学校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对于志愿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扎根上述地区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回生源地。
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大专学历的,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5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可以在沈落户。
(1)毕业证(2)身份证或户口薄(3)如果落户在自有住房或亲戚朋友家,租赁住宅还需提供落户地的户口薄或合法房屋手续(房证或契税证等)。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辽宁籍(辽宁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可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就业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最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按照个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工作所在地。持毕业证、身份证等办理迁移手续。
(1)个人信息是否正确
(2)迁往地址是否正确
(3)印章是否清晰、完整
(4)户口迁移证的时效性
(1)不及时申报户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该人身份不明,也不能正常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会造成国家人口统计数据失实,使国家不能准确掌握人口情况。
(3)目前国家很多社会行政管理政策都与户口有密切关系,如政治权利、计划生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邮政、金融、通信、交通等方面。如未在规定时间落户,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出国出境,结婚登记都将受到影响。
(4)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不落户,无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丢失,将无法办理银行卡的挂失等手续。
《户口迁移证》丢失的毕业生,应先到《户口迁移证》写明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在该地落户的《未落户证明》,然后持《未落户证明》到原《户口迁移证》签发地的公安机关补办《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记录,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考察的重要依据。为了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使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以便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毕业后用人单位的选聘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属于档案内容的材料必须完整无缺。
毕业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毕业论文及评定表、学生成绩单(学籍表)、高考材料(考生正卷、副卷)、奖惩材料、毕业生体检表、学位申请书、实习手册或实习鉴定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入党(团)登记表及思想汇报等,其他录取材料。
档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门选聘和调配使用人员提供重要依据。档案是个人经历、思想品德、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历史真实记录,通过档案可以清楚地熟悉、了解一个人过去的各方面表现。档案也是毕业生享受相关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如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的重要凭证。另外,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福利待遇、担任职务及社保参保年限等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的通知》(辽教发[2012]105号)要求,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把握好档案接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档案材料的公信力,维护档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转接各项工作。
(1)加强管理,确保毕业生档案资料完整有效。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对毕业生能否顺利入职、落实相关待遇至关重要。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要及时整理好档案材料并进行归档,确保毕业生档案材料的齐备和准确无误,对于缺少的材料应及时办理补充手续,并且每份档案都应附材料清单,档案离校时确保密封状态。
(2)规范毕业生档案转接工作。对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有档案管理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直接转移到接收单位;对已落实就业单位,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转移至单位所在地的市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服务中心;对考取研究生、升入本科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将档案直接转移到录取学校;对未就业且申请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其档案转移回生源地所在省或地级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参加项目就业的毕业生,按照相关组织实施单位的有关要求转接档案;对参加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要将其档案转移到人事代理机构。
高校毕业生就业于个体、民营等无档案管理资格和不需要毕业生个人档案的就业单位,或者选择个人创业、出国留学和移民等,无法落实档案关系的,为了避免发生档案滞留、自带或弃用等现象,毕业生可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人事代理申请。
(1)根据毕业生意愿可直接将档案存放在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接收档案的商调函到用人单位存放档案的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涉及到调整改派的,由毕业生持换发后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到用人单位存放档案的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1)如果改派回生源地的,可直接持《通知书》到存档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毕业生可持档案接收部门出具的调档函到存档机构办理。
(3)跨省调档的毕业生档案需按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人事档案相关政策办理。
为保证档案转移的安全和保密,档案通过统一邮寄或管档机构专人提取的方式转递,一般不可个人携带。为了保证档案转移的准确和有序,应有档案去向记录,包括毕业生个人信息、毕业去向、档案去向及办理人签名等内容。毕业生档案接收机构必须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不可随意将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无管理档案资格的单位、机构和交由学生本人自带。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精神,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至22周岁,高职(专科)、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为年满18到22周岁。
(1)网上报名: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武装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国家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8年开始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在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毕业生求职择业一般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在此期间,毕业生将在学校主管部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或就业指导中心等)和辅导员协助下完成一系列相关工作,具体主要包括求职准备(了解当年的就业政策和规定、各种应考准备、自荐材料准备等)、求职择业(通过校园就业市场和其他就业市场等途径笔试、面试等)、签约(毕业生、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高校)、学校编制就业计划草案、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定就业计划、省级主管部门打印就业报到证、毕业生离校(领取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等)、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生持协议书、报到证及户籍关系等报到)等几个重要环节。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担负着管理、服务、指导、监督、执行等工作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就业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和规定;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发放就业协议;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制订学校就业方案并按规定上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派遣离校;寄送毕业生档案;择业期内毕业生调整改派。
(1)总结当年毕业生就业状况、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确定年度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及日程安排。
(2)对各高校毕业生资格进行审查、统计、汇总和向社会公布毕业生资源信息。
(3)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
(4)组织招聘活动。每年,各级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通过高校毕业生市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洽谈,双方意见一致后,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然后由毕业生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
(5)制订毕业生就业方案。学校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书(或学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有关证明)作为已经落实的就业建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
(6)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每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由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集中办理省内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有关派遣手续。一般从6月下旬开始根据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7)毕业生报到与接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限内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并按当地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8)回家庭所在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继续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落实就业单位。在此期间,在本地区找到单位的,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如果在生源地之外地区找到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仍可经毕业院校所在地区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1)用人单位确定当年需要毕业生的岗位、人数和条件,根据要求制定详尽的招聘计划,并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需求信息登记。
(2)向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主要渠道有: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府部门;各级人才中心;高等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如: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毕业办等);用人单位自己的网站和专业性就业网站(如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中华英才网);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
(3)进入校园招聘。有的单位直接到高校举办专场招聘会,介绍单位的发展建设情况、人才需求情况及发展机遇、用人制度及有关具体招聘事宜,也有的单位通过参加高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与毕业生进行更直接的洽谈以及签订就业协议。
(4)搜集毕业生信息。主要渠道有:从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工作部门获取毕业生信息;参加供需洽谈会搜集毕业生信息;通过网站搜集毕业生信息;通过学生的自荐获取毕业生信息;通过报纸、杂志上毕业生所登的“求职广告”搜集毕业生信息等。
(5)分析毕业生信息资料,对毕业生进行初选,并进一步组织考试、考核(笔试、面试),确定录用毕业生名单,与达成意向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6)接收报到的毕业生,办理户口和档案接收手续,组织毕业生入职培训,安排职业岗位。
毕业生求职择业程序可分为准备阶段、求职择业阶段和落实工作单位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①了解国家和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②全面搜集、掌握需求信息,对用人单位的行业发展和单位状况全面了解,确定择业目标。③客观的认识,理智地进行自我分析,包括对个人的性格、气质、兴趣、爱好、特长、能力水平、专业知识、职业理想及职业价值观等有准确的认识。④确定择业目标。准确定位,确定合理的就业期望值,选择切实可行的择业目标。⑤准备自荐材料。自荐材料一般包括:学校推荐表、个人简历、求职信以及相关的辅助证明材料等。⑥做好面试准备。
(2)求职阶段。毕业生可以通过有选择地参加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或以各种求职方式将自己的推荐材料提供给用人单位筛选,用人单位经过初选后,会向通过者发出通知,然后进入到下一个考核阶段。
(3)落实求职结果。求职成功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该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协议,并经学校、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审核后,编入了当年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领取《就业报到证》,办理离校手续,按照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和指定的地点去就业单位报到。
我国的机关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等。现阶段,这些机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基本上都是按照(或参照)公务员的招考办法同期进行。
(1)国家公务员招聘办法。
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行政或党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公务员的聘用实行凡进必考的录用原则: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国家公务员的招考程序。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一般程序是:
①招录机关发布招考公告,说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与条件对报考人员的报考申请和资格进行审查。
③对审查合格者公开组织笔试。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主要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个科目。
④招录机关对考试合格者进行面试。
⑤招录机关根据笔试、面试的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⑥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⑦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⑧省(市、区)和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毕业生与招录机关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编制就业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
按照法律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同时,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将取消录用。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在政府机构之外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通常包括教育、科研、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医疗卫生、体育、农林水利、综合技术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单位。事业单位大多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因此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构成人员,此外还有部分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1)事业单位的招聘办法
按照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除了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主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具体的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来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2)事业单位的招聘程序
①制定招聘计划;②发布招聘信息;③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④考试、考核;⑤身体检查;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⑦公示招聘结果;⑧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1)部队单位的招聘办法。
部队单位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和其他技术兵种,也包括为其提供支援、服务的相关单位,还包括武警、消防、边防等多种类别的人民警察部队。部队单位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用人单位,由于其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安全、保障社会正常生产与生活秩序的重要职责,因而对应聘者的政治素质要求较高,其招聘毕业生的方式除了通过制定定向招生计划,招收定向到部队就业的国防生之外,主要是通过校园招聘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招聘活动。
(2)部队单位的招聘程序
①确定选拔计划,公布选拔人数与条件。
②接受毕业生报名和学校推荐。
③确定初选名单并开展考查,包括查阅档案、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政审等等。
④确定录用名单,填写“入伍资格审查表”,安排入伍军检。
⑤与考查合格学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报总政治部。
⑥总政治部下达接收毕业生计划,确定其工作岗位。
(1)网上招聘。如东软集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在内的很多单位都开通了自己的招聘网站或在公共网站上开通了校园招聘的专用“通道”,以方便大学生在线投递电子简历,并在网上进行初步的筛选。这种方式经济、快捷和方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深受供需双方的青睐和欢迎。目前,有些单位只在网上进行简历收集而不接受其他方式的简历投递,因此,毕业生一定要经常关注用人单位的网上招聘动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专场招聘。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选择单独到学校组织招聘活动,选聘毕业生。像中石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沈阳机床集团等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和苏州工业园区、天津泰达开发区等区域性人才组织也相继开展了与高校的人才合作。这种方式对专业的需求相对集中,针对性强,毕业生可以对意向中地区或行业的单位直接进行权衡、比较,无须继续观望和等待,因此签约率较高。
(3)校企合作。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学校的合作。
比如:有的单位在高校设立奖、助学金,参与或支持高校的学生活动;有的单位积极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反馈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订单式”培养;还有的与学校开展全面合作,主动为学校提供学生实习与实践机会,招聘实习生,开展面向低年级的提前招聘,组织就业实践、夏令营等活动。比如,我省的知名企业东软集团就在省内部分高校开设了“定制班”。毕业生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学校与单位之间的这些合作平台,加强与单位的接触和了解,为自己未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4)代理招聘。即单位只提出招聘计划与有关要求,具体的招聘过程与操作环节完全委托给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实施与处理,有些单位甚至只需中介机构为其派遣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具体的招聘过程和人事关系接收都是由中介机构解决。
(1)进校招聘时间提前。随着用人单位对人才争夺的日益激烈,单位进校招聘的时间在不断提前,很多单位在8、9月份就已经开始与学校进行联系,有些单位也会在此期间自行组织招聘。从这个特点来看,学生的择业就业准备应尽早完成,以免错过很多稍纵即逝的就业良机。
(2)反复进校园。近几年来,部分单位为更好地选择人才,往往采取在一年内多次进入校园的做法,特别是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公布之后,落榜的同学又开始找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更多的人才选择空间。
(3)考核程序更复杂。主要是考核时间长、步骤多,而且考核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常常是既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社会工作经历、实践锻炼等基本情况,还要检验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外语的应用能力和综合能力与素质,还有很多单位对学生的个性心理特征和情商等也要进行测评。用人单位的选拔过程越来越规范、系统,而且考核的题目也是五花八门。
就业市场是由人力资源供给、人力资源需求和供需双方交换等三个方面构成的。通过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已成为毕业生选择就业的主要形式。市场双向选择就业主要指通过招聘会形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的一种途径。国家、省、市、高校等每年都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为用人单位、毕业生构建可靠、安全的双向选择洽谈平台,促进双方通过洽谈会达成就业意向或者签订就业协议。高校毕业生校园市场和省、市就业市场是毕业生求职择业最终实现就业的主渠道。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是运用市场运行机制配置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供需见面、创业培训等就业综合服务的专业化市场,是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选录人才的场所,是毕业生求职择业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础是各高校举办的校园内经常性就业市场和主管部门常设的公益性、示范性的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主要为用人单位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择业期2年内毕业生)招聘和求职提供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形市场是指有明确、固定的场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特定的参加对象的开放性市场。无形市场主要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信息交流不受特定的时间、地点、场所限制,采取网上招聘。目前,无形市场的主要载体是以计算机网络平台为依托的各种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系统。
(1)公益性。毕业生就业市场以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宗旨,构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安全、可靠的平台,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快捷、有效、全面、高质量的服务。
(2)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在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举办过程中,学校是基础,政府为主导,市场起调节作用。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组织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市场的就业主体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由于就业主体都是大学毕业生或毕业研究生,学历层次差别不大,年龄也较集中,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竞争会更加激烈。
(3)时效性。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每年全国几百万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一般要求他们在半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现在择业期虽然延长为两年,但是时间仍相对集中。各级主管就业部门对每年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运行日程,都有一个大致的安排,从用人单位到高校招聘、到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签约,以及未能落实或重新落实单位等都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如果毕业生在两年内不能落实就业单位,就要离开这一市场而转到其他就业市场择业或待业。
(4)区域性。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办者多以各省市教育部门、高校或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不论谁举办,这些就业市场的用人主体一般都是以本地区用人单位为主,同时也是针对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服务的,表现出较强的区域性。
(5)集中性。我国每年都有几百万名大学生集中进入社会就业,从人数到时间,都有集中性的特点。毕业生就业市场年年举办,成行成市。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场所集中招聘或应聘,特别是校际间或校园内举办的供需双选会,表现在专业方向上,更具有集中性的特征。供需双方直接签约,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供需双方的效率和效益。
(6)广泛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涉及面广,任何一个毕业生就业都牵动着毕业生本人、家长、亲朋好友等的关心,社会影响极大。
(1)信息交流。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实现求职和招聘的必要场所,而充分交流就业信息与求职信息又是供需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基础和前提,因而,促进信息交流是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首要职能。毕业生就业市场需要通过收集和整理各种就业信息,并通过各种方式向所有毕业生公布,供毕业生了解和进行选择。这些就业信息既包括国家宏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包括有关的就业政策、规定,还包括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的用人需求,是各种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信息的集合。同时,市场也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各个高校的专业介绍和毕业生资源情况,提供具体的求职者的应聘信息,方便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市场信息能否实现共享,交流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市场作用能否有效发挥,人才配置是否合理。
(2)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宗旨就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供需见面、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只有通过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内涵,才能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3)管理与监督。毕业生就业市场通过建立起完善的用人单位准入制度、招聘与应聘信用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市场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进入市场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秩序,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发展。
所谓订单培养,就是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标准和岗位要求,与用人单位共同确立培养目标,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实现人才定向培养的教育模式。双方签订用人及人才培养协议,形成一种法定或近于法定的委托培养关系;明确双方职责,学校保证按需培养人才,学以致用;用人单位保证录用合格人才,用其所学。它促进了人才供需双方零距离对接,提高了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从而降低成本,减少风险,提高人才配置及利用效率。定单培养的大学生,一般直接到订单单位就业。
考试录用是目前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毕业生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主要是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选用工作人员等。考试又包括面试和笔试。笔试主要考核毕业生的文字能力、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心理测试、命题写作、综合考试等类型。面试主要了解应试毕业生的素质特征、能力状况、求职动机、形象气质等是否满足特定岗位的要求。
为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中央和省市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和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到基层就业项目,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等。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但鼓励大学毕业生扎根基层,为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聪明才智,而且促进了毕业生的就业,为毕业生的锻炼成长和成才及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是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发展,从源头上提高兵源质量,改善部队兵源结构,深化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形势,也是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从高起点上加强士兵特别是士官队伍建设以及生长军官队伍建设,推进人才战略工程的重要措施。高校入伍服役务兵役,是实现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具体应征办法和时间,详见入伍预征政策部分。
省委组织部为了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的要求,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每年有计划地从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具备授予学士以上学位条件,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大学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不包括各类协会、研究小组负责人)、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应届毕业生中进行选拔。选调生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而实施的一项计划。辽宁省每年都有一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通过组织部门选调实现就业,并将经过基层锻炼走上各级党政部门工作岗位。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体制内就业和制度内就业)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工的细化,职业模式日益灵活多样,就业涵盖的领域日趋广泛:既有在劳动标准方面、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如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工、小时工等;又有由于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变革引起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如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还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者、自雇型就业,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务工作者等自由职业者和独立服务型就业等。这些职业自由度大,限制少,既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又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大学生的就业需求
大学生自主创业属于狭义上的“创业”,可以定义为:“包括创造价值在内的,创建并经营一家新的营利性企业(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创意产业等)的过程。大学毕业生创业者发现机会(商机)、整合资源、开办企业这类个人色彩较浓、个体(团队)要素和行为较强,最终实现自己的创业目的的一系列创业活动”是毕业生一种新的就业途径。毕业生通过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或发挥在某一方面的特长,利用所学的知识,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创办公司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而且也可以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国家和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现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为毕业生的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毕业生因正在办理出国的相关手续,或是暂时未能找到满意的工作单位,主动不就业,待找到理想工作时再就业,这部分毕业生往往会选择暂缓就业或者先回家庭所在地再择业就业。也有的毕业生采取先办理就业代理或人事代理,解决户籍、档案等后顾之忧后再继续择业的做法。延缓就业和暂时的待业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对社会、个人和对市场都是一种调节,但待就业时间不能太长。毕业生对此也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制订、由省教育厅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也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对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高校均有约束力,也是学校落实、汇总、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唯一依据。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所以毕业生不论参加各种招聘会、就业市场等应聘活动,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均需签订就业协议书。
(1)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倡诚实守信。
(2)毕业生应按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意向,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一栏注明。
(3)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与用人单位签订本协议,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用人单位如对毕业生有其他要求,可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一栏注明。
(4)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由学校审核汇总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或报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列入就业方案,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5)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已签订的就业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6)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面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更改,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此协议经鉴证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1)要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政策和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的方向,可以规定毕业生择业的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例如辽宁省规定:“按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按定向、联合办学计划招生的毕业生按合同或招生时的协议就业”。毕业生首先应该清楚自己是哪种培养方式的毕业生,自己择业的方向才能明确。在实践中,有些毕业生只要单位好,不管政策是否允许,就签订了就业协议,结果学校在办理协议书鉴证时不能通过。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订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要求其手续必须完备。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特别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用人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能纳入就业方案,所签协议书不能生效。
(3)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签协议过程中,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5)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社会保险等。
(6)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定要将协议书交学校审核,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方能纳入学校的建议就业方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因无校方的意见、签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7)目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直接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是委托派遣服务中介公司招收员工,毕业生在与派遣服务中介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首先要弄清楚其资质及法人资格,避免陷入签约陷阱。
(1)要约,毕业生参加各地招聘会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很难具体分清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例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该再选择其他单位。再比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以未正式签约为由,再选择其他单位。
(1)主体合法。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规定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以充分确定。
(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被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等。此类单方解除,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2)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向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2)由学校负责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3)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就业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方同意。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按双方约定办理。
(1)用人单位违约是指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违约的原因一般包括:单位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岗位撤销、单位破产;单位无法履行原先承诺;用人单位的用人计划发生重大变动等。此外,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收毕业生,使之错过了其他选择机会,无法按时就业;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规,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毕业生难以与其抗争等。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毕业生开具写明原因的正式书面退函(加盖单位章)。
(2)高校毕业生违约是指因毕业生个人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违约的主要表现是:毕业生已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又提出更换就业单位的;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违约的;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已签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工作条件不满意而违约的;已签约毕业生又准备继续考研或出国而违约等。毕业生违约也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应慎重考虑。
(3)定向生、委培生、地区联办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委培、联办地区或单位就业的,经定向、委培、联办地区、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4)用人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不能接收毕业生,可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核实同意后,毕业生可重新落实工作单位。
(5)用人单位单方违约,毕业生可持材料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学生处、毕业办、指导中心)提出,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协调仍不成,毕业生可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1)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违约的公函(简称退函),它体现对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的知情权的尊重。退函要注明原因,以确认违约方的责任。
(2)持单位退函(若毕业生违约,需同时持有本人的违约申请书,注明申请事由及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它主要是起到监督和维护各方权利的作用。
学校应鼓励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升本科或报考国家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签订就业协议时注明了“如录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则本协议无效”或“如录取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不属于违约。但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就业协议时未声明本人正准备考研究生(或考本科),或已报考公务员,或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如录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则本协议无效”或“如考取国家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等内容,属于毕业生违约,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学校出具同意读研究生、本科生或考取公务员函,方可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具体办理的手续和程序如下: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2)研究生或本科生录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报告,并附上毕业生所在院(系)意见。
毕业生将以上材料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即可。被录用公务员的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再与招录公务员单位签约。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①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②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③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高等学校、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机制,为毕业生提供无偿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有权获得政府和学校专门机构的就业指导,提高自己的就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3)被推荐权。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
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即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要求学校予以推荐,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的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享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网络已逐步成为招聘、求职的新渠道,在为企业和求职者带来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手段。面对各类的网络招聘,广大毕业生求职者务必提高警惕,避免误入招聘陷阱,学会依法维权。形形色色的招聘陷阱给求职者带来隐忧,不法单位抓住毕业生求职心切、缺少社会阅历的特点,设下各类招聘陷阱,具体表现为:
(1)招聘传销。传销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一般此类招聘信息招聘数量多,对年龄、性别、学历等方面无要求,薪资为底薪+提成,要求求职者购买产品后销售给下线。
(2)骗取钱财。发布此类信息的单位一般以培训费用、抵押金、服装费等为由,要求求职者缴纳一定费用后方可工作,其目的是为骗取钱财。国家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
(3)为企业打广告。发布此类信息的单位利用网络招聘平台免费发布招聘信息的便利为自己打广告,在众多招聘网站长期发布招聘信息,夸大招聘数量,产生广告效应。
(4)高薪诚聘。遇到“高薪诚聘,年薪过万”,“包吃包住,立即上岗”,“工作轻松,待遇一流”这类信息,没有经验的求职者都会怦然心动,提醒广大求职者,千万别头脑发热,不要盲目轻信。
(5)岗位骗招。某些单位招聘岗位为内勤、办事员、销售员等,更有甚者包装岗位名称,求职者进入企业后没有底薪,没有福利,实际工作是拉业务,搞销售。
(6)通过招聘“巧”办务工证。此类招聘信息大多不实,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的证明,用来办理外地劳动力务工证。
(7)试用陷阱。此类招聘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鱿鱼”,利用试用期和正式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差异,来使用廉价劳动力,甚至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程序的法律,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和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的内容以原则性条款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或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专门性规定及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则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专项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着特定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
(1)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了合同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便有了规范依据,各自均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选择职业和参加培训,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1)主体不同:前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2)内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后者是双方相互选择的关系的确定。(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其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签订后三方协议书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
就业协议虽然代替不了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大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个人所签订的双方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下列条款: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各种保险等,以防用人单位通过有意的“疏漏”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常预先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在职业上的自由流动,也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违约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议),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得利。一些毕业生求职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面试时,公司告知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但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会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或者用人单位称会给予毕业生职位,但须缴纳抵押金。大学毕业生急于得到工作,轻易地交出钱财。而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拒绝退还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加大了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毕业生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毕业生在应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则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因此,大学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可以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问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的开始。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加以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见习期是指部分用人单位(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刚刚接收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有些不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常会设下陷阱,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2)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3)“试用期”等于“白用期”。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毕业生应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所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其中,“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种方式解决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职工既可以找本单位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后,一般来讲,职工当事人最好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避免激化矛盾,使争议进一步复杂化。协商时,职工必须注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既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采取过激的言辞和方式。同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互相谅解,不要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如果认为自己缺乏解决矛盾的经验和能力,可以请求本单位工会帮助自己与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在一些已经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机制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向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如果职工与企业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该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职工与企业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则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的,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0)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业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五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1)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因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原因影响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维持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
(3)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疾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从而使劳动者患病后能尽快得到医治,恢复劳动能力。
(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己档案的存放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毕业后,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转正定级是国家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后,经单位考核合格后确定其身份和档案工资级别的一项手续。通过国家统招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以办理转正定级。档案由“学籍档案”转为“人事档案”。定级是指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次确定档案工资的手续(现在因为企业工资由企业自定,档案工资在企业中已不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转正定级是大学毕业生考入公务员队伍或进入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大学毕业生办理异地调动手续的必备条件。
毕业生就业后,如果该单位无资格保存档案,又没有通过单位或个人委托及时将档案转存到人才服务机构,变成所谓的“口袋档案”,将导致“转正定级”手续无法获得。
建议: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后,别忘了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这样才能得到全国各地人才服务机构的互认,这不仅是考公务员或进入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办理异地调动手续的必备条件。此外,到外地工作别忘了将档案挂靠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样既不影响在当地工作,也不影响职称‘晋级’,工龄还能连续计算,一旦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可以顺畅地完成衔接。
学历类型为“普通”的大学毕业生(即档案里有“就业通知书”)且将其档案存放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可在档案所在地领取《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并接照填表要求填写后交还存档单位,由存档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归档。
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学习经历。通常所说的“学历”是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由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的,以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而定其学历。
学位是授予个人的一种学术称号或学术性荣誉称号,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学科领域里已经达到的水平,或是表彰其在某一领域中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由具备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学术机构、审定机构授予。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称号终身享有。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硕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硕士学历”。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与脱产研究生相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毕业的学历。
自1993年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2000年,教育部开始建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并提供网上查询。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2)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5)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6)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是针对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的善后处理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升学、就业及职务晋升等过程中,需要使用学历证书的,招考、用人单位或其他需要验证单位,应将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
学历认证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教育部提供的各类招生、学籍学历信息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数据信息资源,对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学历证书进行鉴定,认证后出具对证书真伪及教育部是否承认的权威性认证证书。
学历认证包括: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含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自学考试学历、网络教育学历、开放教育学历、军队院校学历)。
所谓学位认证是对我国境内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以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证,并出具对证书真伪及教育部是否承认的权威性认证证书。
学位认证范围:辽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对于证书持有者来说,认证对于他的就业和升学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是一种自我保护,避免受到社会上假文凭泛滥的影响。目前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已经被应用于就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升学、研招等众多领域。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是经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受委托开展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历学位变更工作的专门机构。省认证中心是经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授权的权威认证机构。
(1)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申请基本材料:
①学历认证申请表
②毕业证书原件
③毕业证书复印件
④身份证复印件
(2)高等教育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基本材料:
①学位认证申请表
②学位证书原件
③学位证书复印件
④身份证复印件
毕业时间在2002年(含2002年)之后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一般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毕业时间在2002年之前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一般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学位认证一般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结果的领取方式为自取。自取需携带交款发票和认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均可)。
对真实有效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将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对真实有效的学位证书将出具《辽宁省教育厅学位认证报告》,可在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www.lnjy.com.cn)查询。
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在领取结果后2个月内向原认证受理机构申请复议。申请复议需交回《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原件,并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上的复议方法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复议。
(1)打开网址:http://www.chsi.com.cn/wssq/ 进入网上申请平台
(2)注册并登录学信网账户
(3)点击“申请认证”,选择认证目的及办理业务
(4)填写申请信息和学历证书信息
(5)上传电子附件(证书/身份证扫描件等图片)
(6)选择受理机构及认证报告交付方式
(7)提交申请并网上支付
温馨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学信网提供免费学历电子认证服务。建议个人及有关单位采用网上免费查询及免费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进行查询核验。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lnjy.com.cn)于2004年10月18日正式开通,由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主办,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为目标,以政策宣传、就业指导、创业培训、求职招聘为主体,为广大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服务的综合性、政府公益网站。是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联盟的成员网站,是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网络系统的核心网站,网络覆盖全省所有高校、各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用人单位。特色栏目主要有:
在线咨询:权威、快捷、全面的解答毕业生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政策、派遣、档案以及学生毕业后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更好的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各界解答政策、派遣、档案等问题,网站聘请10名专业的就业指导教师,权威、及时、高效、热情的为毕业生解答毕业后遇到的各类问题。10年来,共接待、受理网上咨询问题60000余条,受到广大毕业生的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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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为毕业生提供专业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网站聘请专业的就业指导教师,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势,实时开展就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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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网站
(1)《党员之家》专题网站。“党员之家”专题网站有党务指南、时政要闻、公告通知、网上党校、党员风采、影音经典、支部活动、光荣榜等多个栏目,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涉及党史、党务、党建的各个方面,文字量500余万字,被喻为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红色网络图书馆。经过几年的探索,“党员之家”专题网站已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党史教育、在线咨询、视频交流、网络办公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网络平台,使得新形势下开展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了新思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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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专题网站。为毕业生提供最权威的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在线解答学生在认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查询平台。
序号 |
具体内容 |
联系方式 |
1 |
毕业生就业派遣 |
024-26901902 |
2 |
学历学位认证 |
024-26901902 |
3 |
户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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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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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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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26901901 |
6 |
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
024-26901883 |
7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
024-26901883 |
8 |
流动党员管理党总支 |
024-26901812 |
9 |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咨询服务 |
024-26901982 |
序号 |
派遣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24-31407031 |
2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1-84618701 |
3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2-5539184 |
4 |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24-58303777 |
5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24-42896810 |
6 |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5-3192701 |
7 |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6-7191103 |
8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7-2857011 |
9 |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8-2680068 |
10 |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19-4121055 |
11 |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27-2823379 |
12 |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24-72689500 |
13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21-2638175 |
14 |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29-3159710 |
15 |
沈阳市教育局 |
024-22853703 |
16 |
大连市教育局 |
0411-84638717 |
17 |
鞍山市教育局 |
0412-2698108 |
18 |
抚顺市教育局 |
024-57500656 |
19 |
本溪市教育局 |
024-42805912 |
20 |
丹东市教育局 |
0415-2305583 |
21 |
锦州市教育局 |
0416-2125305 |
22 |
营口市教育局 |
0417-2998332 |
23 |
阜新市教育局 |
0418-6010055 |
24 |
辽阳市教育局 |
0419-3667715 |
25 |
盘锦市教育局 |
0427-2283586 |
26 |
铁岭市教育局 |
024-74997560 |
27 |
朝阳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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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葫芦岛市教育局 |
0429-3152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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